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又可稱文化資產、文化財產或文化財,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保存價值,並經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指定或登錄之物品。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
目录
1 物質文化遗产
2 對文化遺產的破壞
3 非物質文化遗产
4 東亞的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4.1 中華民國(臺灣)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4.2.1 香港
4.3 日本
5 参考文献
6 参见
物質文化遗产
“物質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
-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雕塑、书籍、书法与绘画、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 文化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区域。
對文化遺產的破壞
恐怖主義組織伊斯蘭國曾多次破壞文化遺產,見伊斯蘭國對文化遺產的破壞。
非物質文化遗产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東亞的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政府制定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法律來保護文化資產。相關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各類業務整合)與農委會(自然景觀),在地方的主管機關則為各地方政府的文化局(處)、農業局(處)、觀光局(處)等單位[1]。但有也例外,如:中華民國國軍的眷村是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理,但近年來眷村由於多數國人的遺忘、文官的不重視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本身也不懂得如何定義文化遺產與進行保護,而使得全世界唯獨臺灣僅有的中華民國國軍眷村文化已經是瀕臨消失。[來源請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過,1991年、2007年兩次修正、2002年修訂[2]),於1985年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並於2002年由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向各地方政府發佈了《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3]。
中國歷史文化名村 |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 中國歷史文化名街 |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 自然遺產預備名錄 | 聯合國非物質遺產中國項 |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 | 中國檔案文獻遺產 | 國家珍貴古籍名錄 |
香港
日本
参见日本文化财产。
参考文献
^ 張玉璜 主編:《文化性資產清查操作參考手冊》,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2008年12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 中國世界遺產網
参见
- 世界遗产
- 自然遗产
- 文物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GLAM (產業)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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