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
























歐洲聯盟

Flag of the European Union

本文是
歐洲聯盟的政治與政府
系列条目之一

















公署(歐盟三支柱)













欧洲共同体英语:European Community單數)是個已不再被歐洲聯盟官方使用的組織名稱,使用於1993至2009年。


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垂特條約》,亦即成立歐盟的條約,將「欧洲经济共同体」改名為「欧洲共同体」,並將包含著歐洲共同體的「欧洲各共同体」(英语:European Communities複數)作為「歐盟三支柱之第一支柱」。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廢止了「欧洲共同体」(原欧洲经济共同体),其地位和職權由歐盟承接。《里斯本條約》也取消了「歐盟三支柱」體系,將原本各支柱的事務以及歐盟因《里斯本條約》取得的新事務權限更加緊密整合成10個主要任務領域。




目录






  • 1 政策領域


  • 2 歷史


  • 3 參見


  • 4 參考文獻


  • 5 延伸閱讀





政策領域



共同體支柱撤銷時涵蓋了以下範圍:[1]







  • 邊境管制

  • 歐盟公民權

  • 共同農業政策

  • 共同漁業政策

  • 競爭

  • 消費者保護


  • 關稅同盟與單一市場


  • 經濟和貨幣聯盟


  • 教育與文化

  • 環境法

  • 就業

  • 醫療保健

  • 跨歐洲網絡


  • 貿易政策

  • 研究

  • 社會政策

  • 庇護政策

  • 《申根條約》

  • 移民政策



歷史
























系列条目
歐洲聯盟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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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puzzle.svg 歐洲聯盟主题

歐洲聯盟的建立源於《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該條約1992年2月7日訂立,1993年11月1日生效,以《單一歐州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及《歐洲聯盟神聖宣言》(Solemn Declaration on European Union)為基礎。歐盟取代歐洲各大共同體後,撤銷了歐盟三支柱之一的歐洲經濟共同體,並把它易名為「歐洲共同體」。歐盟成立後,雅克·德洛爾從原歐洲經濟共同體短暫過渡為首任歐洲委員會主席,其後雅克·桑特於1994年繼任。只有歐洲各大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擁有法人資格。


歐盟三支柱中,只有第一支柱──歐洲共同體奉行超國家主義的原則,跨國運作。[2]歐盟的支柱體系造就歐洲加強領域合作,毋須依靠各國領袖賦予超國家機構大量權力。支柱體系把歐盟劃分如下:歐洲經濟共同體原有的權限納入共同體支柱,司法與內政(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簡稱JHA)引入為新支柱,而歐洲政治合作成為第二支柱(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機構轉為歐盟的機構,但支柱間的機構各有不同職能。委員會、議會及法院主要從第二、三支柱分拆出來,而議會專責會議事務。這可見於機構的名稱,理事會正式為「歐洲聯盟理事會」,而議會正式為「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因此,這些新領域建基於政府間一致的協議,而非多數表決制(政府間主義),以及奉行超國家民主制度的獨立機構。


然而,《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訂立以後,議會獲得更大職能。條約引入了共同決議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賦予議會在共同體事務上和理事會同等的立法權。超國家機構擁有更大權力,而理事會以有效多數表決制(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運作,共同體支柱因此形同聯邦制那樣的決策方式。[3]


《阿姆斯特丹條約》將原由司法與內政支柱負責的個人自由流動(如簽證、非法移民、庇護)事務,轉移至歐洲共同體(司法與內政因而更名為刑事方面的警察和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簡稱PJCC)。[1]另外,《阿姆斯特丹條約》及《尼斯條約》把共同決議程序擴展至幾乎所有政策領域,比如議會在共同體內享有和理事會同等的權力。


創設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各大共同體的三大共同體之一)的《巴黎條約》,生效期限為50年,及至2002年失效(由於是首個條約,絕無僅有地訂立了期限),但各方沒設法延長其授權。反觀《尼斯條約》,某些內容則過渡到《羅馬條約》,其作用得以延續到共同體的職權範圍內,成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一部分。


《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支柱體系不復存在,歐洲共同體支柱的法人地位轉移至新籌組的歐盟。《歐洲憲法》曾提及有關建議,但在2005年不獲承認。



























































































































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併條約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馬斯垂克條約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條約
2001
2003
尼斯條約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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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案件的警察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的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
 
 
 
 
 
 
 
 
 
 
 
 


參見



  • 歐盟三大支柱

  • 歐洲各大共同體

  • 舒曼計劃

  • 超國家主義



參考文獻





  1. ^ 1.01.1 What are the three pillars of the EU?, Folketingets EU-Oplysning


  2. ^ http://www.schuman.info/fed.htm Is Europe a federal or a supranational union?


  3. ^ 歐盟理事會的表決機制,新華網,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 Treaties and Laws,Europa(歐盟官方網站),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 歐盟機構和歐盟三大支柱簡介[永久失效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歐盟使團,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延伸閱讀




  • Jean Monnet, Prospect for a New Europe (1959)


  • Béla Balassa, The Theory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1962)


  • Walter Hallstein, A New Path to Peaceful Union (1962)


  • Paul-Henri Spaak, The Continuing Battle: Memories of a European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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