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證據是訴訟法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目录
1 证据的特征
2 舉證責任
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4 疑點
5 種類
6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有两层含义,一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二为“按事实的本来面目考察,不加个人偏见”。
客观并不代表真实,客观偏重于实物证据的属性,而真实偏重于言词证据的属性。
客观并不代表其排斥主观,典型的就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强调的是主客观的结合。
相关性
合法性
舉證責任
須提出證據以證明己方主張為真實的義務稱為舉證責任,一般而言,舉證責任的分配由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者負擔。而證據欲證明者,稱為待證事實。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除舉證責任外,證據另外包含兩個層次的意義,即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指的是得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或稱證據力)指的則是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
疑點
疑點歸於被告,即是舉證責任在原告,疑犯更容易脫罪。 相反,若果稅務局懷疑某納稅人少報收入,舉證責任在被告,即是追查逃稅及入罪更容易。
種類
人證 (證人): 污點證人、獨立第三者- 書證
物證(證物): 遺囑正本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 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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