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





性交易是一種以金錢換取性交、口交或者手交、足交等與性器官接觸或者具備性意涵的服務,其歷史悠久,在《創世紀》中便有對性交易者的記載。[1]提供性服務的行業稱為賣淫,性工作者/賣性者依其性別,稱為妓女或者男妓;以金錢換取性服務的行為俗稱買春或嫖妓,進行者俗稱為嫖客、性消費者,性消費者以男性居多。此外,也存在著援助交際等非組織性的性交易型態,目前賣性者高達90%為女性。




目录






  • 1 形式


    • 1.1 應召


    • 1.2 結合娛樂休閒


    • 1.3 結合影視媒體


    • 1.4 援助交際




  • 2 性交易合法與正當性之見解


    • 2.1 除罪化與自由化


    • 2.2 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


    • 2.3 反對性交易合法地位的見解




  • 3 在世界各地的社會及法律地位


    • 3.1 各國法律現況總結


      • 3.1.1 性交易非法


      • 3.1.2 性交易合法,但仲介非法


      • 3.1.3 性交易合法




    • 3.2 各國及地區細節


      • 3.2.1 希腊


      • 3.2.2 荷蘭


      • 3.2.3 德國


      • 3.2.4 奥地利


      • 3.2.5 匈牙利


      • 3.2.6 拉脱维亚


      • 3.2.7 瑞典,挪威,冰島


      • 3.2.8 北愛爾蘭


      • 3.2.9 加拿大


      • 3.2.10 美国


      • 3.2.11 墨西哥


      • 3.2.12 委内瑞拉


      • 3.2.13 哥伦比亚


      • 3.2.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3.2.15 日本


      • 3.2.16 台灣


      • 3.2.17 韩国


      • 3.2.18 孟加拉


      • 3.2.19 印尼


      • 3.2.20 澳大利亚


      • 3.2.21 新西兰




    • 3.3 非洲


      • 3.3.1 突尼斯


      • 3.3.2 塞内加尔






  • 4 人類以外的動物


  • 5 参考文献


    • 5.1 引用




  • 6 外部链接


  • 7 参见





形式



應召




『老鴇』(The Procuress), Dirck van Baburen繪於1622年




結合娛樂休閒




結合影視媒體




援助交際




性交易合法與正當性之見解





荷蘭阿姆斯特丹紅燈區(2012-5-4)


本段論述均指:成年人之間合意交易的性行為,不包括涉及強逼賣淫、性奴、雛妓、人口販賣或其他涉及強迫、欺詐、恐嚇和暴力的情況。



除罪化與自由化


包括日日春、國際特赦組織[2]等團體,以及司法院長兼大法官許宗力等個人[3],認為成年人之性交易應予除罪化,與去除對性之汙名,並將其列為一項基本人權,理由包括:[4][5][6]


有關性的個人基本權利:



  • 當代社會重視個人自由與權利,因此若不侵犯他人,就有權利不受到限制及干擾,並受到憲法的保障,以具備強制力的法律限制或禁止,必須恪遵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7]

  • 社會文明不是在於社會主流價值觀相同的人的得到保障,而是與社會主流價值觀不一致的人的基本權利,也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 性交易,指“以性為商品與服務”,其中買性、賣性本質只是生產與消費而已,為雙方間合意的交換行為,且不侵害第三人的權利,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等任何商業行為本質一致。[8]

  • 現今社會保障多元價值觀,不同人有不同的生活方式,性交易與其他情慾表現(包括同性戀、跨性別者、Free Hug,也包括個人的守貞等性保守觀念),應在不侵犯他人的基礎下獲得最大尊重。

  • 性交易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的一種體現,性別平等是尊重個人的性自主權與性傾向,性別平等或所謂“結構性邪惡的壓迫”不是禁制性活動的理由。

  • 性交易與尊重他人或尊重異性的觀念並不衝突,性交易為雙方合意、自主平等的商業活動,而強迫他人作性買賣或人口販運,或介入剝削是一種侵犯人權,違反自由的行為,兩者為不同層次的事情,沒有人應該在違背其自由意志(被脅迫、欺瞞或急迫、輕率、無經驗、難以求助,或別無選擇而屈就)的狀況下從事性工作。[9]


道德倫理與經濟正義方面:




  • 性工作者是以自己的身體做為商品,來換取報酬與金錢,沒有貪污、腐敗、損人利己,比起出賣他人的勞力、商品,來給自己換取報酬與金錢,如貪污、圖利財團、恣意拆遷、掏空公司等,或是詐騙他人錢財等侵犯他人權益的事,性工作者的道德正當性更佳。[10]

  • 認為性工作者是迫於經濟因素的宣稱,是一個過度簡化而有邏輯謬誤的論述,性工作者未必就是社會弱勢,經濟因素也不會必然讓人從事性工作,社會結構壓迫也存在於其他職業與生活領域,也有許多性工作者,是基於自身對於物欲或是收入的追求,或是單純喜愛性工作,或是其他出於自主(而非遭到脅迫、欺瞞、恐嚇,或別無選擇而屈就)的原因而從事性工作。[11][12]

  • 由於性交易合法化後,遭到侵犯可以直接以法律尋求救濟,不必再依賴黑道保護,黑道的暴利也會降低甚至消失,降低藉機遭到剝削的風險。[13]

  • 阻止性工作者遭受剝削,並不是禁止性交易的藉口。任何成年人可以在網路上以SOHO模式以個人名義自行接案,而未必要跟隨妓院、黑道等組織,利用網路媒合雙方,要一個性工作者不受到剝削與操控,並不困難,傳統的妓院、皮條客、老鴇並非性交易的全部。[14]

  • 合法化後要依法繳納稅款,視娼妓為非法的地區並不能禁絕性交易,性工作者及經營者仍能賺取大筆金錢收入。性工作者如不受承認是認可的職業,透過性服務所賺取的金錢即使不報稅,也不算逃稅。性交易合法化後,性工作賺得的收入便需要依法報稅及繳稅,令原本地下化的金錢利益受到政府監察,減少被黑幫的支配。性工作者在享用政府福利的同時也有責任繳稅支持政府的開支。


有關性交易安全與性工作者權利:



  • 利用網路預約,在公寓、自宅或賓館進行性交易,現在大多數時候還比在妓院和紅燈區可能更令人安心及隱密,更能確保性交易當事人的安全,資訊更完整,還能過濾紀錄不良的嫖客(性消費者)與性工作者,在預約前調查背景和健康狀況,性工作者也能真正賺到應有的收入,且無違反法律之虞,並且,除罪化使性工作者有更多的主導權能夠獨立營業、以非正式的合作方式自行組織並控制他們的工作環境,而這些常常是合法化(指加入許多管制性法規的限制,如要求性工作者申請證照、限制經營型態等)所做不到的。[15]

  • 性工作者與嫖客,遭受他人非法侵犯且無從救助,包括白嫖、操控性工作者、性侵害、黑道勢力介入掌控、貪汙索賄、暴力、人口販運、遭強迫驅逐、洗劫、勒索、詐騙、被強行要求從事危險性行為等犯罪行為,大多與政府對性服务业之禁制,社會也不給與性工作者合理地位,造成性工作者與嫖客的權益,無法透過法律保障所造成。

  • 從事性工作,與從事任何其他工作一樣、不等於拋棄人格尊嚴與自由意願,更不是被當成性客體、性別宰制、性權力不平衡,任人羞辱、褻玩、花錢當大爺,若性工作除罪化而遇到上述的侵犯,他們不必再被迫生活於法律之外,他們的人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被當成性客體、性別宰制、性權力不平衡是社會結構問題,與性工作本身並無關聯。[16][17]

  • 有利於實施健康檢查與宣導安全性行為與避孕,以防止性病的传播,保護性交易當事人的衛生安全。[16]

  • 要防止人口販運,性交易除罪化是良好的方式,當性工作除罪化後,性工作者更能團結合作,主張他們的權利,包括成立工會與社會團體,以及社會企業,制定保護性工作者權利的法律,促成更好的工作環境及標準,對商業性質之性交易及其中可能發生之人口販運加強監督,也能和執法機構合作,辨識人口販運者和人口販運受害者。[2]

  • 提供性服务者亦有男性,女性也能當性消費者,因而性服务并不意味男性中心,女性以及跨性別者也是有性需求的,也有同性性行為的服務。

  • 性交易中衍生黑道介入、暴力、毒品與人口販運等犯罪,如同醫療業也有庸醫、餐飲業也有黑心食品、勞動市場的無限制免費加班、開車也會有人飆車、酒駕等。

  • 任何職業均有它的風險,性交易當事人染上性病,與科技工程師做到過勞死、通勤中出車禍、工廠工人操作機器不當發生事故、曝觸有毒物質、染上職業病等,並沒有什麼差別。



性工作與社會救助:



  • 性工作是一些弱勢人士營生的一條重要管道,甚至是唯一的謀生來源,若無此工作就有可能餓死,或是被逼得以更嚴重的非法手段(包括偷竊、搶劫、詐騙、販毒、貪污等)以求得溫飽。

  • 除了接受他人救助過生活,性工作使人們多了一項選擇,對一部分的人們來說,靠自己更有尊嚴。[10]

  • 當前社會有許多職業(如:清潔工、建築工人、礦工、計程車司機、工讀生、白領階級、外勞等),也有許多是迫使於經濟因素而屈就惡劣的勞動條件,包括導致過勞的責任制、工時長而薪資低、工作環境過於危險、恣意扣薪、任意解雇等,但也沒有禁止這些職業的存在的主張,因此經濟因素與勞動條件並不是禁止性交易的理由,當然,其他職業的問題也應該一起解決。

  • 為何賣性者要轉業?社會為何不能尊重性產業?這本身是一個獨立的命題,而要讓迫於經濟因素的賣性者,或是就業環境惡劣的職業轉業,或改善勞動條件,利用職業訓練、輔導就業、社會救助或其他教育與社福方式,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人們無須為了生存或是被強迫、欺瞞,而必須屈就太低的待遇、過長的工時、缺乏人權保障、易危害身心健康、缺乏尊嚴等勞動環境條件惡劣的工作為謀生手段,才是適當的方法。[2]

  • 就算有職業訓練、輔導就業、社會救助、其他雇用機會或其他教育與社福機制,並不表示性工作者應該被強迫加入這些方案。[2]


有關社會制度與社會地位:



  • 家庭和婚姻制度並不能用全面禁止性交易的方式維持,家庭和婚姻制度本質是一種私人契約,有遵守義務(包括婚姻忠誠、家庭照顧、小孩監護)者是家庭和婚姻成員,而不是無端限制無關的第三人。

  • 性工作者並不等於只提供性服務,不必然牽涉性行為,而許多男性想要尋芳,也有許多人是要找回如初戀般美好的感受與親密感,暫時逃離婚姻或家庭的制約,透過如家人好友般親密的接觸、陪伴、相處、聊天、療癒內心的孤寂,或基於娛樂、應酬的需要,而去歡場找樂子,而不從事任何性行為,性工作者也可能兼具心理治療師或初戀情人的角色。[18]

  • 社會需建立及教育「職業無貴賤」的觀念。[19]


性交易非法化的弊端:



  • 取締性交易,本身就是赤裸裸的基本人權(包括自由、隱私、財產、名譽等)侵犯,而對於成年人私人間合意的行為,不侵害第三人的權益的行為來說,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還會造成貪污問題,官員收賄包庇性交易、白嫖、藉職權向性交易當事人索取不正利益等嚴重弊端。

  • 人類身為有性生物,自然就有性需求,提供合法的管道去紓解(滿足)是必要的,如大禹治水,疏導勝於壓抑,历史上卖淫嫖娼屡遭严禁,然而禁而不止,昧於現實,還會衍生嚴重副作用,形成黑市,見不得光、難以監督,助長不尊重法律的虛偽文化[20],現在網路發達,要尋找相關資訊並不難,如「外約」、「茶莊」、「魚訊」,或交友網站等資訊如洪流般四處淹沒,以及滿街掛羊頭賣狗肉的按摩、護膚、理髮店,即為明顯的例子。[21][22]

  • 讓性工作者在制度下無路可走,只是將性交易趕到死角,無助解決問題;一旦導致非法性交易四處流竄,反可能衍生更嚴重的疾病與治安問題。

  • 期待性交易會消失不切實際、不符合現實。

  • 採取“罰嫖不罰娼”(北歐模式),雖然名曰懲罰,意味著性工作者必須冒更多險以保護嫖客(購買性服務者),使其免於警察查緝,仍需尋求私人保障形成黑道,嫖客會要求他們到嫖客家中,或是其他隱密處所提供性服務,以避免被警察發現,限制了性工作者在覺得較安全的地方提供性服務的可能,不會讓性工作者遭受侵犯的風險減少,性工作者仍遭到高度汙名化,加深了對性工作者的歧視及邊緣化。[23]

  • 以性交易專區方式管理,或全面禁制,都會造成「供不應求」的後果,將導致價格過高以及形成黑市,而黑市見不得光、難以監督,當然黑道橫行,而專區因為既然牽涉到「特許」,就有「特權操作」的空間,這樣,黑道背景的財團亦可能取得經營權,並以賄賂換取政府的選擇性放水,營造業是其中一個例子,也是為何公共工程經常傳出弊端、圍標、綁標的原因了。[24]


與其他社會議題的比較:



  • 性交易是合意以對價使用他人的性自主權與工作權,個人有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身體的自由,與本質為不自由的奴隸、容易危及生命與侵害人格尊嚴的人體器官買賣完全不同。[25]

  • 毒品極易成癮並且嚴重、持續傷害身心健康,這是即使毒品買賣為兩廂情願也要被禁止的原因了,當然也有主張毒品(娛樂用藥)合法化的個人及團體。(毒品禁制政策)

  • 性交易與容易危及生命的人體器官買賣,仍有一定程度的差別,性交易為個人性自主權的行使,而人體器官買賣合法化的主張也是有[26],性交易僅需給予合理的注意與遵循,採取適當措施,遵守安全性行為,即可避免意外懷孕、染上性病等通常風險。

  • “性作為交換的客體,也就是作為商品,不等於人作為商品。所以人作為商品危害人性尊嚴因而違背善良風俗的命題,與性作為商品毫無關係。相反地,與性有關的善良風俗,必須靠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來建構,善良的性風俗,就是尊重並保障性自主的風俗。[27]


合法性交易的配套規範:



  • 可向性服务征税,與其他商業一樣,以扩大政府收入,並賦予性服务合法地位。

  • 賣淫合法化並不當然杜絕雛妓、人口販運出現,但若成人性交易合法,甚至進一步開放性服務外勞,這樣供給必然大增,競爭之下價格必然下滑而從事人口販運與剝削就變得的不划算,因為雛妓、人口販運等違反人權的行為利潤降低但法律風險不變,且能透過工會、媒體、社會團體以及社會企業,替性交易當事人發聲,消除性剝削。

  • 政府應該執法的真正對象是剝削、虐待及人口販運、詐騙、勒索和使未成年人賣淫等侵犯他人的行為。

  • 合法性交易仍會有一些規範,包括遵守安全性行為與避孕、不得公開拉客使無興趣者受到冒犯、最小必要之地點的限制(如不得開在距學校、宗教場所若干距離以內)等。



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


瑞典、挪威、冰島、北愛爾蘭、加拿大、法國等國所採用的方式,愛爾蘭已在立法,芬蘭、荷蘭、羅馬尼亞、愛爾蘭、丹麥、比利時等國則考慮採用此模式。勵馨基金會也有類似的提議。[28]


法國的相關提案在2014年7月曾被法國參議院否決,但於2016年4月6日通過。[29]


除了不處罰弱勢賣性者,處罰嫖客同時也處罰從中獲利的仲介與老闆,意見如下:



  • 性工作者多半是迫於經濟因素別無選擇,供嫖客以金錢滿足自身的性需求,並被皮條客剝削經濟所得。

  • 性工作者是社會結構下的受害者,自然無需承擔道德責難與法律責任,但壓迫賣性者的嫖客與皮條客並不具有正當性。[30]

  • 性交易提供弱勢人士在別無選擇下所從事的一種營生管道,但這是結構性邪惡的壓迫所造成,社會(包括政府與人民)應該透過良好的轉業機制、社會福利與救助與社會改造,真正的幫助弱勢者。[30]

  • 卡債族大多不是過度消費,台灣85%以上的卡債族是因為貧窮、緊急等壓迫,需要生活或周轉,而陷入了銀行所制定的剝削借貸遊戲,成了待宰之羊,甚而滑落更底層,難以翻身。賣性者淪入性產業也是暴力的社會結構壓迫,匱乏之下的選擇,要協助她(他)們不是設置色情專區,也不是讓性交易合法化。

  • 不能當前社會有許多職業(如:清潔工、建築工人、礦工、計程車司機、工讀生、白領階級、外勞等)的存在,當成性產業可以存在的藉口,其他職業的問題也應該一起解決,而在社會福利與救助體系、職業訓練就業輔導體系、教育體系、醫療照護體系的失能,交錯家庭支持系統的不健全,與全球化資本主義的橫行,使賣淫只是一種嚴重的大規模性剝削。[來源請求]

  • 性交易的需求者,大部分是男性,而且大多不是因為性需求才去嫖的。更多的嫖客是中上階層的男性,他們大部分是因為娛樂、應酬的需要,而去歡場找樂子,進而進行性交易。黃淑玲教授的研究更指出,男人走訪色情行業是基於一種社會認可的心態,性交易所出售的絕非單純的性服務,而是包含著羞辱、褻玩、花錢當大爺的心態,而賣性者自然就是被害人。

  • 目前性交易仍有部分是建立在羞辱、褻玩、花錢當大爺等將他人當性客體發洩,而不尊重他人人格的價值觀。

  • 避免貪污和警察/皮條剝削的方式並非消極地不予取締非法性交易,這形同將體制的腐敗轉變成社會結構的壓迫,使賣性者繼續遭受剝削。

  • 雖說所有職業皆有風險,但性交易肯定不是如同其他的一種工作。許多嫖客往往對娼妓使用暴力、羞辱、褻玩、花錢當大爺,將性工作者當成性客體發洩。

  • 設置性專區,民眾會擔心內部會充斥著竊盜、毒品交易等非法行為,黑道勢力也會介入掌控,屆時黑社會以合法名義,非法控制娼妓,肆無忌憚地逼迫更多社會弱勢婦女投入此項行業,並影響性交易專區附近社區的治安與生活品質。[31]


  • 賣性者本身多為弱勢者不應承擔道德壓力或社會與論譴責,更不必受到法律制裁,如同性暴力受害者一般。而社會該做的是協助他們脫離結構暴力,而非純粹的去汙名或正當化結構暴力。[來源請求]

  • 社會必須尊重賣性者,給予他們平等的地位以及實質的協助,而非懲罰、羞辱他們,也不是消極合法化。[來源請求][32]

  • 多半從事性產業者並非出於自由,而是經濟弱勢或社會歧視導致就業不易,不處罰弱勢的賣性者的共識下,嫖客應自負社會成本,嚴懲性交易獲利的第三者,以杜絕皮條客與仲介剝削賣性者,並提出友善婦女、移民、少數族群、跨性別者等弱勢族群等之福利及就業政策,對已從事者,應有多元協助。[32]

  • 從人權方面看,雖然人有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利,但把他人的身體當作商品是剝削他人尊嚴的行為,正如有人自殺亦要禁止協助自殺、有人自願販賣器官亦要禁止人體器官買賣一樣,而雖不以法律禁止自殺、自殘與自我羞辱(如無故在公共場所打自己耳光、或是對人下跪等),但若真發現這種狀況,也會極力阻止,另外,即使動物的生理反應尚未確定是否與人類的痛苦感受一致,但仍禁止虐待動物。



反對性交易合法地位的見解


卖淫(性交易)在不少國家社會受到严厉禁止,其原因是多样的,各種反對賦予性交易合法地位的意見包括:



  • 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包括破坏婚姻和家庭,传播性病等。

  • 经常与吸毒、黑社会等犯罪现象共生。

  • 影响社会风气、违背社会道德。

  • 影响青少年身心发展。

  • 不論非法與合法,性服務者都有機會感染傳染病(尤其愛滋病),並會傳播給別人。

  • 在當前對於性的詮釋仍停留於男性中心/男性特權以及階級主義所塑造出來的標準下,透過金錢交易的性行為與性別平等以及階級平等背道而馳,無法真正達成性別平等與階級平等。

  • 賣淫禁之不絕並非合法化的理由,因為絕大部份被禁止的行為都不能在社會上完全禁絕。更有可能進一步瓦解已經日趨薄弱的家庭和婚姻制度。

  • 性服務為負向生產力的產業,合法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未必可以被其帶來的收入所抵銷。亦有可能鼓勵有能力或有機會從事正當職業的人去賣淫,削弱正向生產力,甚至有年青人去援交。

  • 政府帶頭開放性服務業,變相鼓勵性交易,對道德教育造成阻力,年輕人難以建立尊重他人或尊重異性的觀念,容易把物化他人視為正常行為。

  • 單純反對一切不貞行爲的道德或宗教因素



在世界各地的社會及法律地位




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律对卖淫的管理条例分类:

  性交易受到一定管制但合法

  提供性服务(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性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有组织地进行如妓院、拉皮条等是非法的,个人性交易不受到管制

  法律规定禁止进行性交易

  没有资料




各國法律現況總結


以下呈現世界各國性交易法律地位,部分資料來自2008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33]



性交易非法


在以下國家性交易是非法的。處罰的差異相當大,在某些國家以死刑處罰,在某些國家以刑法處罰,在某些地方性交易以較輕微的行政罰款處罰,還有很多國家雖然法律禁止娼妓,但沒有嚴格執法,實際處於包容狀態。



  • 亞洲:阿富汗、巴林、緬甸、文萊、中國、伊拉克、伊朗、日本(非法,但沒有司法處罰規定,見日本色情业)、約旦、科威特、老挝、馬爾代夫、蒙古、朝鲜、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韩国、斯里蘭卡、敘利亞、塔吉克斯坦、泰國、土庫曼斯坦、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茲別克斯坦、越南、葉門。

  • 歐洲:阿爾巴尼亞、安道爾、阿塞拜疆、白俄羅斯、波黑、克羅地亞、格魯吉亞、冰島、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馬其頓、摩爾多瓦、摩納哥、黑山、挪威、俄羅斯、聖馬力諾、塞爾維亞、瑞典。冰島、挪威、羅馬尼亞、瑞典、法國等國家只罰顧客。

  • 北美: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哈馬、巴巴多斯、多米尼克、格林納達、海地、買加、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特里尼達和多巴哥、美國(沒有聯邦法律,但除了內華達州外皆為非法)。



性交易合法,但仲介非法


在這些國家和地区,沒有法律禁止性交易,但各種形式的仲介及經營妓院是非法的。這些國家通常禁止公開場所招客,以及禁止性交易廣告。



  • 非洲:布基納法索、中非共和國、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亞、馬達加斯加、馬拉維、毛里求斯、塞拉利昂。

  • 亞洲:香港、印度、以色列、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澳門、新加坡、東帝汶。

  • 歐洲:亞美尼亞、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英國。

  • 北美地區:伯利茲、哥斯達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

  • 大洋洲:澳大利亞(在西部地區)、基里巴斯、東加。

  • 南美:阿根廷、智利。



性交易合法


在這些國家和地区性交易是合法並受法律管制。有部地區可以經營妓院及僱用性工作者,妓院經營者及性工作者與其他行業一樣要繳納稅款。



  • 亞洲:孟加拉國、臺灣(僅在性交易區域)。

  • 歐洲:奧地利、德國、希臘、匈牙利、拉脫維亞、荷蘭、瑞士、土耳其。

  • 北美地區:墨西哥、巴拿馬、美國(只在內華達州)。

  • 大洋洲:澳大利亞(多數東部各州)、新西蘭。

  • 南美洲: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巴拉圭、秘魯、烏拉圭、委內瑞拉。



各國及地區細節





伦敦一座公用电话亭内貼滿应召站的电话号码



希腊


性交易合法。



荷蘭


荷兰性服务业合法化后,一开始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离婚率、犯罪率上升的现象,常为性服务业合法化倡导者所提及。并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承认妓院合法化。但目前已经出现黑道势力其中扩张的情形,贩毒或买卖人口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荷兰已开考慮採用北歐模式。



德國


德国法律于2002年元旦起允许性交易。[34]



奥地利


性交易合法。



匈牙利


性交易合法。



拉脱维亚


性交易合法。



瑞典,挪威,冰島


採用北歐模式。



北愛爾蘭


採用北歐模式。



加拿大


採用北歐模式。



美国


内华达州性交易是合法的。



墨西哥


性交易合法。



委内瑞拉


性交易合法。



哥伦比亚


性交易合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主要有三條與性交易相關的禁止性法令,除此之外的性交易本身是合法的。



  1. 禁止妓院(只准「一樓一鳳」)

  2. 禁止依靠妓女为生

  3. 禁止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者因不道德目的唆使其他人而在公眾地方遊蕩


第三條簡單來說,就是關於性交易的所有信息,包括妓女、地點、價錢、内容等等,只可以在沒人看得到的私人途徑做私底下交流。凡是有機會讓第三方因此得知,就有很大機會犯法。



日本




台灣



原為「罰娼不罰嫖」[35],2009年11月6日公布之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3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關於「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因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而違憲,而大法官並宣告二年之定期失效期間,於此期間屆滿前(2011年11月4日),立法院通過修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改為「在性交易區域內娼嫖不罰、區域外娼嫖皆罰」(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91-1條),但由於目前尚未有任何地方政府設立專區,故實務上是娼嫖皆罰。[37]


性交易關係中意圖得利者


  • 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之違憲宣告,2011年11月4日修正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1款:「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 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性交易關係中支付對價者(嫖客)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22條第1項:「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規定處罰之。」

    • 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交易關係中之第三者(皮條客、老鴇)


  • 刑法

    • 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第231條之1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233條第1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為本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0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 第81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為本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 第2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為本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 第25條:「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娼館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1款:「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左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各地政府的公娼管理


  •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2001年3月27日廢止)

  • 高雄市管理娼妓辦法

  •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2002年10月1日廢止)

  • 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2012年12月6日廢止)



韩国



性交易在韩国现在属于违法,但是查处并不严格。[38]



孟加拉


孟加拉最高法院于2000年3月裁定性交易合法,成为伊斯兰国家中少数几个允许性交易的国家之一。[39]



印尼


印尼东爪哇泗水市的多莉巷是东南亚规模最大的红灯区之一。[40]



澳大利亚


东部的几大州性交易合法。



新西兰


性交易合法。



非洲



突尼斯


性交易合法。



塞内加尔


性交易合法。



人類以外的動物



除了人類以外的動物也為求換取食物或者巢穴材料等原因,目前科學家已知阿德利企鵝、黑猩猩屬和食蟹獼猴有性交易行為,但對此的研究仍非常少。[41][42][43]



参考文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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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Top 10 Pros and Cons - Legal Prostitution - ProCon.org. [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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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學者:男人都需要洩慾 妓女應合法化 - 即時新聞 - 20150807 - 蘋果日報. [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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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新時代. 張鴻玉演講 - 外遇,並不是婚姻的殺手 01/11. 2009-03-01 [2016-11-26] –通过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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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性工作不需要無能政府設專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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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引用自大法官許玉秀的意見書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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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法國通過性交易新法,罰嫖不罰娼. [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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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科技大觀園網站資料網址變更通知. [2016-11-26]. [永久失效連結]


  32. ^ 32.032.1 http://www.goh.org.tw/resources/e-news/2010/11/560-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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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记者来鸿:德国成了“欧洲妓院”?. BBC中文网. 2014年2月25日. 


  35. ^ (娼:性工作者;嫖:性交易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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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Koreanredlight. Korean Red Light: Is Prostitution in South Korea Illegal?. Korean Red Light. 2010-01-25 [2018-09-01]. 


  39. ^ Bangladesh says prostitution legal. BBC News. 14 March 2000 [19 June 2010]. 


  40. ^ 国际纵横:印尼红灯区打响保卫战. BBC中文网. 2014年6月22日. 


  41. ^ Sex for meat – how chimps seduce their mates 《獨立報》 08 04 2009


  42. ^ Penguins are turning to prostitution 《BBC News》 26 02 1998


  43. ^ Prostitution in animal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09-07. 《The Cambridge Student》




外部链接










  • 腾讯专题


参见





  • 性工作者

  • 色情產業

  • 動物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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