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
地上權(英語對應詞:Surface Rights或Superficies),在法學上來說,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營造(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权。地上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取得「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權」關係,是指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僅以地上建築、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人的時候,法律規定使建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享有地上權。
目录
1 特徵
2 延伸
3 範例
4 参考文献
5 參見
特徵
大致上說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不同,地上權建物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為兩種。通常定期地上權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賃契約。而不定期地上權則是50年以外的契約期限。[1]
地上权房屋的好處在於可以用低價格進駐市價較昂貴的土地,但是缺點在於地上戶在土地上漲時不能享受上漲的地價利潤,而地上物通常隨時間折舊價值是越來越低,然而地價下跌時使用戶也不必承擔虧損,所以看準地價長期下跌時使用地上权房屋較有利。
延伸
- 如果因為契約期滿而致使建物毀壞或不存在,土地所有人應法需照建物的當時的市價對地上權所有人做補償。
- 土地所有人在契約的「存續期間」屆滿前,可請求地上權所有人延長地上權的期限(延長租約)。
- 特別的是,地上權不會因建物等物理性的結構消失而消滅。以地震為例,若地上權住宅因地震倒塌,而土地的地上權原定期限為 50 年,已過 10 年,還有 40 年,房子雖因地震而倒塌,但地上權於法仍有效力,故建物所有權人可在土地上重建。這是受到民法:「地上權不因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所保障。
範例
臺北市信義計畫區;臺北市政府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將區內方位完整的土地招標出租。- 臺北市仁濟醫院有許多土地以地上權的方式租給民間住戶。
台鐵松山車站、南港車站/潤泰松山車站大樓、潤泰南港車站大樓;台鐵以設定地上權加BOT模式,交由潤泰企業集團出資建設商辦、購物中心、旅館等複合商業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港澳)所有土地均屬國有,發展商一般只有40(商業)、50或70年(住宅)的地上權,而且政府有權在沒有違反土地契約的情況下不予續約或突然縮短批地年期(曾有例子是一個享有70年地契的屋苑,無故被減去三年地契年期);地上權一般由各地級市國土局批出。
香港除聖約翰座堂外,一切土地均屬中國政府擁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以及出租或批給土地使用者[2]。一般土地出租50(1997年及以後批出土地)、75(通常加75年續期權)、150或999年(1984年前批出香港島及九龍土地)地上權;地上權一般由地政總署直接批出,有時則會以私人協約批地方式,再通過港鐵公司、市區重建局間接批出。
澳門所有土地均屬中國政府擁有,發展商一般只有25(通常加10年續期權一至兩次)或永久(俗稱「私家地」,不會再新批)地上權。
参考文献
^ 何謂地上權?,聯合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
參見
- 用益物權
- 委外經營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 土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