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
繼承人指的是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繼承權之人,概括地承繼原先被繼承人一身之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上之地位例如:占有,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者不在此限。但是一般所使用繼承人一詞的意義也可能非指法律上之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各地法律、习俗对继承人的确定、继承顺序不尽相同。配偶、子女(包括尚未出世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是常见的继承人。
目录
1 东亚
1.1 中国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台湾(中华民国)
1.2.1 要件
1.2.2 種類
2 伊斯兰国家
3 相關
4 注释
5 參考文獻
东亚
东亚社会长期奉行长子继承制,通常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女性作为配偶、女儿通常无继承权。进入20世纪后,东亚各地随着现代化进程,在法律上逐渐摈弃长子继承制,但在社会习俗上仍有保留。
中国
中国传统社会做为奉行长子继承制的典范,在爵位、世袭官职方面,女性皆无继承权。而无论是妻子或女儿身份,女性仅享受有限的财产继承权,并随着历朝法律不同而变化。明清司法实践中,如被继承人没有儿子,则需要从宗族中过继嗣子,继承财产。如有未出嫁的女儿则需为她/她们保定一定份额的财产,以作嫁妆[1]。明朝政府提倡女性守节,除法律规定寡妇改嫁,无法继承丈夫遗产外,甚至要放弃嫁妆[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继承事务,遵循198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台湾(中华民国)
要件
須符合以下要件方為繼承人:
- 須有權利能力
- 須為自然人
- 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 須具備法定之親屬關係
種類
- 配偶繼承人
- 配偶,必須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尚具有合法配偶身分之人。故雖尚在離婚訴訟中,或提出撤銷婚姻請求,若尚未確定喪失配偶身分,仍具繼承人資格。
- 血親繼承人
依據中华民国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血親繼承人有下列四種,並依法定順序依次繼承,若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指從己身所出者,但以親等近者為先。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玄孫子女等。
- 二、父母:己身所從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但非婚生子女,與其未認領或準正之生父,尚未建立親子關係,故生父並非繼承人。
- 三、兄弟姊妹:全血緣(同父同母)或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均屬之。
- 四、祖父母:己身所從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包含內祖父母、外祖父母。
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国家通常遵循伊斯蘭繼承法學。
相關
- 遺囑
- 遺產
- 應繼分
- 特留分
注释
^ 高桐. 二、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的沿革与内容.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问题研究》 (Thesis). 2013 [2017-12-24] (简体中文).
^ 李晓琴. 《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考试周刊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3, (2013年第98期). ISSN 1673-8918 (简体中文).
參考文獻
-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