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





血親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生育的所有后代,以及这些后代之间,都是血亲关系。


血亲是一个生物学概念,但在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也大量出现。在生物学理论上,由于任何两个人如果追溯足够多代几乎总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几乎人人都是血亲。(Pedigree collapse英语Pedigree collapse)现实中,如果在所有能够得到的资讯中两个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则他们不被视为血亲。




目录






  • 1 亲等计算法


    • 1.1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 1.2 教会法亲等计算法




  • 2 血亲与婚姻


    • 2.1 历史


    • 2.2 现代法律规定


    • 2.3 现代法律规定的依据




  • 3 血亲鉴定


  • 4 拟制血亲


  • 5 法律规定


    • 5.1 中華民國民法规定的血親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血亲




  • 6 参考文献


  • 7 参见





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根据罗马法,血亲计算如下:




  1. 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一个人与其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 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二親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是三親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妹)是四親等旁系血亲。




教会法亲等计算法


根据中世纪欧洲教会法(Canon law),血亲计算如下:




  1. 直系血亲计算法
    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同



  2. 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取数目较大者为血亲代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一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




血亲与婚姻



历史


中国西周以来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徒二年,宋朝“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代“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1]末期改为禁止同宗结婚[2]。然而這些法律並非歷朝都嚴格執行。漢朝時常有同姓結婚,例如王莽與妻子王氏(王訴的曾孫女)同姓[3],呂雉有一個妹妹嫁給呂平[4]。中國歷史上表親結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頗為常見,家翁、家婆的別稱「舅姑」也是源自表親婚姻,歷史上和文學作品中也常見表親婚姻,如漢武帝劉徹與首任皇后陈氏是表姊弟;南宋愛國詩人陸游與第一任妻子唐琬是表兄妹;《紅樓夢》男主角賈寶玉兩個可能跟他結為夫婦的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寶釵是他的姨表姊。東漢之前除了同輩血親婚姻外,還有不同輩的血親婚姻,如漢惠帝娶外甥女张氏為皇后。


古代某些國家的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結婚的習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親婚姻也很常見,常有同父異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輩分的血親通婚,並曾經規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時代桓武天皇冊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為皇后才打破此規定,也成為後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則需為四品以上的內親王。朝鮮半島方面,王氏高麗不少君主都娶近親為后妃,有同父異母姊妹、堂姊妹、姪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於性學文明與性知識普及,使血親性交與血親婚姻產生不同意義,而分別被探討。血親家人間即便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可能產生性行為。這種血親間性行為,被稱為亂倫或近親性交。



现代法律规定


目前,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已成为世界各国/地区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国及地区对旁系血亲通婚的规定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 禁止二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 包括前苏联、古巴、捷克、德国、澳門等[1]


  2. 禁止三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 包括日本、法国、英国、匈牙利、瑞士、秘鲁、墨西哥、比利时、香港[5]以及美国部分州等[1]


  3. 禁止四亲等(或更多)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瑞士、中華民國(1998年在台灣修正公布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起,六等親)、美国部分州等[2]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87年)#第二節 結婚




现代法律规定的依据



  1. 自然规律的要求。根据优生原理,夫妻如果血缘关系太近,容易将生理和精神上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贻害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及人类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对下一代的人权的侵犯(因为出生是不受意志支配的)。在古代社会,科学技术不发达,遗传学、优生学尚未产生,但人们从长期的实践生活中体会到血缘相近的人结婚,会产生不健康的后代,如《左传》中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就包含了这个道理。

  2. 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碍于社会善良风俗,有悖于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之伦理道德。



血亲鉴定


从基因学的角度来说,有血亲关系的人拥有共同的基因,关系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过基因对比进行血亲关系的鉴定,其中最常见的是亲子鉴定,即鉴定两个人是否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除此之外,旁系血亲,比如兄弟姐妹关系,也是可以鉴定的。



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包括由于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直系姻亲,若被非血緣一方收養時,則成立擬制血親關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是拟制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通常在继承遗产方面和血亲一样,而在婚姻问题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则在有的国家可以结婚,如美国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在有的国家则不可以,如罗马尼亚。[1]中華民國民法规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法律规定



中華民國民法规定的血親



  • 直系與旁系血親
    按照民法第967條的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1.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第1項)

    2.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第2項)



  •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民法第1072條)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血親親等的計算
    按照民法第968條的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即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条规定:[6]







这个定义既不是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不是使用教会法亲等计算法。按照中国法律门户网[7],“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这也是最常见的解释。


然而根据中国政府官方网站引用的释义[2][8],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 直系血亲。包括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2.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也就是说,表、堂兄弟姐妹结婚不在限制的范围内。但是同时该释义又说“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8]


出现这种混乱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婚姻法使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个概念,但没有给出定义。



参考文献





  1. ^ 1.01.11.21.3 试论我国法律禁婚亲的规定及立法完善


  2. ^ 2.0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2009-06-28]. 


  3. ^ 《汉书·王诉传》:“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


  4. ^ 《通典》:“吕后妹嫁于吕平”


  5. ^ 香港法例第181章 - 婚姻條例 血親及姻親關係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2009-06-28]. 


  7. ^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中国法律门户网,2010年1月8日造访


  8. ^ 8.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上)胡康生、王胜明,中国人大网,2002-7-11,2015年7月11日造访




参见







  • 表親

  • 堂亲

  •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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