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立制
联立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MMP)又稱「補償制」(Top-Up system;Compensatory system)、「德國制」,是单一选区两票制选举制度的一种,更接近于比例代表制,以第二張圈選政黨的票,決定每個政黨最終總席次。德國為採用此制度的主要代表。[1][2][3][4]:22[5][6]
目录
1 席次分配
2 優缺點
3 採用國家
4 參考資料
5 相關條目
席次分配
各政党总当选名额,以全国总应选名额依各政党在第二张投政党名单的得票比率分配,扣除该党在選举区已得议席,其差额再由政党比例代表名额中补足。此選舉制度弱點與比例代表制一樣,容易導致无一党得过半数议席,需要组成联合政府。另外,在德国政党得票率要跨越5%门槛或在小选区得3席以上,才能分配議會席次。
假設某次選舉,預計會產生100席,其中60名為分區席次,另外將有40名為比例代表席次。
联立制 | 政黨A | 政黨B | 政黨C | 政黨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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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票數比例 | 25% | 5% | 40% | 30% |
全國分區當選席次 | 15 | 6 | 19 | 20 |
政黨總席次計算(預計總席次×政黨票數比例) | ||||
政黨總席次 | 100×25%=25 | 100×5%=5 | 100×40%=40 | 100×30%=30 |
分配席次計算(政黨總席次-分區當選席次) | ||||
比例代表席次 | 25-15=10 | 5<6 → 0 | 40-19=21 | 30-20=10 |
總計 | ||||
實際總席次 | 25 | 6 | 40 | 30 |
政黨B在政黨票獲百分之五,它在國會的席次就是100席中的百分之五,就是5席,但政黨B在全國分區議員選舉中卻獲得6席。因為已經超過數額,故B黨將不再獲得任何政黨代表。所以最後,B黨獲得6席。這多出的一席稱為「超額席次」(overhang seats)。
政黨ABCD在本次選舉中總共有101席,超過原先預定的100席,所以採用此制度的議席數多半是不固定的。因此聯立制比較並立制,更加偏向比例代表制。
優缺點
此種制度的好處是,某政黨就算沒有地區候選人當選,甚至不提名地區候選人,只要通過政黨門檻就可獲得席次,有利於小型政黨,且不會有並立制「總得票率與席次不對等」之困擾(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即為一個案例)。
但缺點是,因為聯立制的總席次百分比是與政黨票得票率一致,比例代表席次由應得總席次扣除地區當選者得出,不同於並立制的比例代表席次百分比是與政黨票得票率一致,若是某政黨於小選區所獲席次愈多,愈不利於政黨名單候選人,最極端的情形則會造成比例代表候選人通通落選,容易造成政黨內部關係緊張。
不過,現時實行的國家如德國及纽西兰,由於設有百分之五的得票門檻,單一政黨雖然難以在得票佔多數下獲過半議席,但小黨仍難以跨越門檻進入國會。例如,2013年德國聯邦議院選舉,自民黨(FDP)和一開始反歐元之後選後再提反移民的另類選擇黨(AfD)分別取得4.8%及4.7%的政黨票,但因未能跨越5%政黨票門檻,未能進入國會,自民黨更因此失去上屆聯邦議院的全部93個議席。不過AfD在2015年起看準總理難民政策問題以及反移民浪潮等,讓該黨在下屆獲得12.6%的選票而成為二戰後進入議院的極右政黨,自民黨(FDP)也重返議會。
採用國家
除了德国之外,還有玻利維亞、萊索托以及纽西兰等议会选举采用此种制度。
參考資料
^ Voting Systems Made Simple. Electoral Reform Society.
^ Electoral Systems. Administration and Cost of Elections (ACE) Project. [31 August 2015].
^ O’Neal, Brian. Electoral Systems. Parliament of Canada. [31 August 2015].
^ Voting Counts: Electoral Reform for Canada (PDF). Law Commission of Canada: 22. 2004.
^ Forder, James. The case against voting reform. Oxford: Oneworld Publications. 2011. ISBN 978-1-85168-825-8.
^ Electoral Systems and the Delimitation of Constituencies.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lectoral Systems. 2 July 2009.
相關條目
- 单一选区两票制
- 並立制
- 附帶席位制
- 比例代表制
- 名單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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