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土司是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頭目。
受中國文化的影響,越南後黎朝和阮朝也在其北部少數民族山區設立土司制度,委任部族首領進行統治。
目录
1 簡介
2 列表
2.1 四川
2.2 雲南
2.3 貴州
2.4 廣西
2.5 廣東
2.6 湖廣
2.7 甘肅
3 文学作品
4 参考文献
5 外部連結
簡介
土司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批准。[1]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稅金、傜役、并按照朝廷的敕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明史·職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从三品)之袭替,胥从其俗。附寨之官,自都督至镇抚,凡十四等,皆以诰敕辨其伪冒。」
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及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设置廣西慶遠府永順正长官司。共十九任世袭长官,至清宣统二年(1910年)實行改土歸流,歷時408年。
明永樂十一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与思州宣慰使田琛因争地叛亂,互相厮殺。亂事平定后,於當地設置贵州布政使司[2],揭开改土歸流的序幕。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播州之役后,以播州宣慰司设遵義、平越二府。遵義府入隶四川,平越府入隶贵州。明代改土歸流政策推行並不彻底,真正大规模的推行,是在清朝。雍正三年,發生的长寨事件,云贵总督高其倬於长寨地方仲家族村寨(今贵州贵阳府广顺州)建立营房,遭到攻擊。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书,阐述改土歸流的必要,开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科舉任免的流官。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贵州长寨土司,设立长寨厅(今贵州长顺)。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
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歸順国民政府,但对于其辖地仍然完全自治。抗日期間,國民政府退守西南邊陲地區,西康与云南、四川成为抗战的大后方。傣族土司刀京版、潞江土司线光天等自發組織民眾抗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全国大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才彻底被破壞,被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所代替。
列表
四川
雲南
貴州
廣西
廣東
湖廣
甘肅
文学作品
- 1998年长篇小说《塵埃落定》,阿来作品,描写中华民国时期四川藏族土司制度逐步瓦解的过程。
参考文献
^ 《明史紀事本末補編》卷四。
^ 《明史·貴州土司傳》卷三一六。
外部連結
王柯:〈大一統帝國的連續性與非連續性――元、明、清的土司制度〉(2001)- 谷口房男:〈土司制度论〉。
王明珂:〈瓦寺土司的祖源——一個對歷史、神話與鄉野傳說的邊緣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