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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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時期行政區劃 | |||||||||||||||||||||||
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 |||||||||||||||||||||||
鄉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設於縣之下,地位與鎮及縣轄市相同。鄉設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作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1]。鄉下轄村,與縣轄市、鎮、區下所轄之里同級。
目前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範鄉的設置標準,現時的鄉、鎮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1920年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而來。不過若有鄉、鎮、縣轄市之合併設置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但做為配套法律的《行政區劃法》並未立法完成。另外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鄉劃分之地界與準則參酌因素之一。
現況
現今中華民國的鄉數目統計:
縣 | 新竹縣 | 苗栗縣 | 彰化縣 | 南投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屏東縣 | 宜蘭縣 | 花蓮縣 | 臺東縣 | 澎湖縣 | 金門縣 | 連江縣 | 全國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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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數 | 9 | 11 | 18 | 8 | 14 | 14 | 29 | 8 | 10 | 13 | 5 | 3 | 4 | 146 |
新竹縣湖口鄉
新竹縣尖石鄉
苗栗縣南庄鄉
苗栗縣大湖鄉
彰化縣芬園鄉
南投縣仁愛鄉
南投縣名間鄉
南投縣水里鄉
雲林縣古坑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
屏東縣高樹鄉
屏東縣枋山鄉
宜蘭縣礁溪鄉
花蓮縣瑞穗鄉
花蓮縣萬榮鄉
花蓮縣富里鄉
臺東縣卑南鄉
臺東縣池上鄉
臺東縣蘭嶼鄉
澎湖縣七美鄉
原住民鄉
臺灣的鄉又可以再分成「平地鄉」與「山地鄉」,平地鄉的前身是日治時期1920年在台灣的「街庄制度」下所設置的「庄」。山地鄉則源自於日治時期各原住民所居住之蕃地,在戰後初期所改制,境內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山地鄉」鄉長,從以往《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到現行《地方制度法》都規定,須經過民選且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擔任。
「平地原住民鄉」則是原住民居住人口較多之平地鄉,其民選鄉長不一定需具備原住民族籍。又「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2]
注釋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地方制度法
^ 依據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 《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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