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省轄市为地方行政单位,即省管轄的建制市,可以指:
中華民國的市:1994年之前稱為省轄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級市與省直管市:1949-1983年之前的省辖市,就明文規定分為「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前者在日後又逐漸演變成可以代替省政府管鄰縣乃至鄰近的「不設區的市」,於是「設區的市」便俗稱為地级市;後者「不設區的市」,就俗稱為縣級市。地級市就是所謂的与地区属于同一区划层次的建制市。但其實宪法与相关法律没有“地级市”这一术语,部分省(区)仍旧保留“省辖市”这一称谓,但区划管理单位民政部门改用“地级市”称谓。随着湖北与新疆等地对部分县级市取消委托完全直管以后,对完全直管的县级市,称作省直管市。对财政实行省直管的县级市(包括县份),由于司法与统计未直管,在区划意义上仍旧不属于省直管县级市,只能称作“财政直管县级市”(或财政直管县)。至於「不設區的市」又一直未被地級市所管轄的,今日就被稱為省直管市,仍是省轄市的一種。
越南的省轄市:越南文是越南语: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mw-parser-output .han-nom{font-family:"Nom Na Tong","Han-Nom Gothic","HAN NOM A","HAN NOM B","Ming-Lt-HKSCS-UNI-H","Ming-Lt-HKSCS-ExtB","FZKaiT-Extended","FZKaiT-Extended(SIP)","FZKaiS-Extended","FZKaiS-Extended(SIP)","Sun-ExtA","Sun-ExtB","MingLiU","MingLiU-ExtB","MingLiU_HKSCS","MingLiU_HKSCS-ExtB","SimSun","SimSun-ExtB",sans-serif}
城庯直屬省,中文翻譯為省轄市。
目录
1 中華民國
1.1 大陸時期
1.2 臺灣地區
1.2.1 設置標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2.1 1983年以前
2.2 1983年以后
2.3 特点
3 越南
4 参考文献
5 外部链接
6 参见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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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時期行政區劃 | |||||||||||||||||||||||
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 |||||||||||||||||||||||
市現在為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地位與縣同級,省虛級化後直接由中央政府內政部管轄。[1]
大陸時期
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將「市」分為「特別市」與「普通市」兩種;其中,普通市由省管轄,乃省轄市的最初雛型。
北伐結束後,國民政府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其中,省轄市與縣同級,並受省之監督與管轄。
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所設置的省轄市,當時的設立標準為2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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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
- 民國34-83年(1945-1994年),臺灣所有的直轄市與省轄市,都是沿用民國時期的舊法規《市組織法》為設立的法規依據。
- 民國83年(199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省縣自治法》,規定省以下設縣、市,其中之市即為舊制之省轄市。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民國87年(1998年),《省縣自治法》廢除,改以《地方制度法》作為行政區劃之法源依據,仍規定省劃分為縣、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 目前臺灣設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三個市。雖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人口須達50萬人以上,但現有的三個市均未達此一標準。這三個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立法前升格為省轄市,而當民國83年以前的使用的舊法規,是民國時期沿用下來的《市組織法》,其升格為省轄市的人口門檻並不高[1]。因此也形成少部分縣轄市人口超過「市」的特殊現象。其中嘉義市,1982年再次升格為省轄市這30多年以來,人口從未超過30萬(「嘉義市政府歷年人口數統計」)[永久失效連結],但台灣在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以前,許多縣轄市人口,都已經超過30萬以上的特殊現象。
設置標準
No. | 市名(由北而南排列) | 人口數(2014年7月) | 面積 (km²) | 區劃 | 市政府所在地 | 市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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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隆市 | 373,702 | 132.7589 | 7區 | 中正區 | 林右昌 |
2 | 新竹市 | 430,295 | 104.1526 | 3區 | 北區 | 林智堅 |
3 | 嘉義市 | 270,818 | 60.0256 | 2區 | 東區 | 涂醒哲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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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级行政区 省 直辖市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
副省级行政区 副省级市 副省级自治州 副省级市辖区 |
地级行政区 地区 地级市 自治州 盟(內蒙古) |
副地级行政区 副地级市 省直管市 省直管县 省直管区 |
县级行政区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可称“地方” 县 自治县 县级市 市辖区 旗(內蒙古) 林区 特区 特别行政区 工农区(已废除) |
类似县级单位 行政管理区 管理委员会 |
乡级行政区 乡 民族乡 镇 街道 苏木(內蒙古) 县辖区 |
类似乡级单位 行政管理区 管理委员会 地区办事处(北京) 农场、监狱、大学城等 |
村级行政区划单位 非行政区,无本级政府机构,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行政村 社区 嘎查(內蒙古)、牧委会(青海) |
其他术语 地理大区、经济区 国家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 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经济特区、开发区、新区 经济发达镇 (擬升格為縣級市或市轄區的鎮) |
历史:清朝 → 民国 → 共和国 |
年份 | 省辖市 |
1949年 | 55 |
1952年 | 82 |
1953年 | 116 |
1954年 | 141 |
1961年 | 58 |
1963年 | 76 |
1974年 | 78 |
1976年 | 88 |
1977年 | 97 |
1978年 | 97 |
1979年 | 103 |
1980年 | 102 |
1981年 | 107 |
1982年 | 109 |
宪法仅有“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概定,没有“省辖市”提法。从区划意义上,省辖市是指直接接受省级政府管辖,区划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旨在区别地区(盟)管辖的“市”(地区管辖的市称为“地管市”)。1983年开始,区划部门口径上,对“省辖市”全部改称“地级市”,但作为与地区同一层次的“市”,对同一对象,同时出现“地级市”与“省辖市”称谓。因1983年开始出现“地区”改“市”(简称“地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只是局部小的区划调整,实际上仅称谓改变而已)、“地市合并”,实际出现了市管市(即地级市管辖县级市),与之对应对原地管市改称“县级市”。现实称谓上,“地级市”即“省辖市”,“省辖市”亦即“地级市”,二者意义相同。
1983年以前
1983年以前,省辖市即指明确由省直接管辖的市,不同于"地辖市"(地区管辖的县级市, 如白城地区的白城市)。省辖市可以分为实际由省管理,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以及由地区代管的省辖市。前者为省会、设区(市辖区)的市等大型城市,一般会管辖多个县,如七十年代长春市管辖5区5县。后者一般不设区,但工矿业发达,例如邵阳市、安庆市、抚州市、新余市、万县市等等。
1983年以后
1983年开始,地区这一层次的区划广泛推行“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地级区划改革之后,在区划层次上的“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被称为“地区”(盟)的大量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地级市”,由于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比较低,除沿海发达地区以外,内地绝大部分地级市辖域仅具备原有地区区划概念而已,非真正意义的城市。与此同时,在县级区划层次上,出现“县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由县改称为市。同时为应对“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涌现的“地级市”建制,地级市局部范围内设立市辖区的需要,很多县级市、县改为市辖区建制。
原来的地区(或盟)所辖区划单位有县、市(不设区的市),其中所管辖的“市”被称为“地管市”(或“盟管市”),上一层次区划名称由原来的地区改为市建制后,“地管市”(或“盟管市”)称为“市管市”,至此,不论是地区管辖的市,还是地级市管辖的市,甚或省、自治区直接管辖的不设区的市,均改称为“县级市”。
特点
“省辖市”和现行“地级市”(1983年至今)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 1983年以前,“省辖市”没有“市管市”,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省辖市”的行政区划(直管区划单位)以市辖区为主,包括服务功能的郊区,其时的“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区划地位不低于地区,甚或高于地区(如立法权),但官方统计上,“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独统计,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 “地级市”为1983年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后形成的概念,实行“由地级市代管县级市”(市管市)和“市管县”,即事实上的地级市管辖县级市,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1980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地级市(省辖市)为102个,地区为170个,盟9个[2];到2004年,地区减少至17个、盟减少至3个;“地级市”增加至283个,占85%。
越南
参考文献
^ 《地方制度法[永久失效連結]》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六項(2010年修正改成第七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2007年修正改成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
^ 《一九八〇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外部链接
- 行政区划网
参见
- 直辖市
- 市管市
- 县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