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書判清明集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南宋判牘的集論,是研究南宋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作者未詳,僅知南宋後期福建建寧府人士[1]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集了南宋包含朱熹、真德秀、吳潛、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在內的二十八位地方官處理訴訟的一些判词,體裁為散文形式,案例分佈範圍非常廣泛,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可见於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鄱阳县东尉检校周丙家财产事》,又如卷一一《人品門》“公吏”則大量收錄江東提刑蔡杭的判詞,並大量引用宋朝法律《宋刑統》。


《名公書判清明集》亦存在許多封建思想,例如知識份子娶妓女为妻被認定名教罪人,妇女改嫁是為失节等,另外還有詹師尹《取肝救父》、江應《割股救母》[2]愚孝思想。明朝嘉靖年間張四維從《永樂大典》輯出《名公書判清明集》[3]



逸事


李敖在大學論文《宋朝的離婚》中提到他曾和胡適討論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时代,胡適認為應在宋朝之後,但李敖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注釋





  1. ^ 陳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貴史料一一明刻本《名公書判清明集》介紹〉一文,認為是劉克莊任江東提刑時所作。


  2. ^ 据《永乐大典》卷一○八一三《清明集》的《割股救母》


  3. ^ 张四维“刻《清明集》叙”:“曩余校录《永乐大典》,于清字编见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来名公书判。其原情定罚,比物引类,可谓曲尽矣。命吏录一帙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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