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
战争罪是“武裝衝突時违反战争法或國際人道法的行为”,[1]包括“谋杀、虐待、或将被占领土上的平民居民驱逐至劳改营”,“谋杀或虐待战俘”,杀害人质、“肆意摧毁城镇和村庄,以及任何不具备正当军事或民事必要性的破坏。”
类似的概念,如背信弃义,已经作为文明国家间的习惯法存在多个世纪,但这些习惯法规则首次作为国际法写入法典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战争罪的现代理念在纽伦堡审判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以1945年8月8日《纽伦堡法庭宪章》中的定义为基础,成為纽伦堡原则。除了战争罪,《纽伦堡法庭宪章》还定义了反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这两种罪行也常常发生在战争期间并与战争罪同时出现。
《海牙第四公约》第22条(战争法: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规定“交战者在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2]而且上个世纪,许多其他条约都引入了对交战者施加限制的明确法律规定(另见有关战争法的国际条约)。有些条款,例如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危害种族罪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被视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其他条款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条件是他们所属的交战国是施加限制的条约的缔约国。
目录
1 定义
2 历史
2.1 早期案例
2.2 《海牙公约》
2.3 《日内瓦公约》
2.4 莱比锡战争罪审判(英语:Leipzig War Crimes Trials)
2.5 纽伦堡法庭宪章/1945年纽伦堡审判
2.6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2.7 中国抗日战争
2.8 中国国共内战
2.9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
2.10 2003年紅色高棉戰爭罪法庭
2.1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3 参考资料
定义
战争罪的非正式定义包括违反战争法所规定的保护条款的行为,也包括未能遵守战斗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例如攻击出示和平停战旗帜的人,或使用该旗帜作为发动袭击的战争诈术。《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2条明确禁止攻击从被毁飞机上跳伞的人以及落地后投降的人,所以袭击通过降落伞部署的敌军並不构成战争罪。战争罪包括对战俘或平民的虐待行为。战争罪有时是大规模谋杀和种族灭绝行为的一部分,但根据国际人道法这些罪行更多属于危害人类罪的范畴。
战争罪在国际人道法中非常重要,因为这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等国际法庭所管辖的领域。另外还有最近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设立的。
根据纽伦堡原则[3],战争罪与反和平罪不同,后者是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历史
早期案例
1474年,彼得·冯·哈根巴赫(Peter von Hagenbach)受到神圣罗马帝国特别法庭的审判,这是第一次“国际”战争罪审判,也是第一次对指挥责任的审判。他被定罪并砍头,因为“作为一名骑士,他应有责任防止”惨剧发生,但他認為自己是在“听从命令”。[4][5][6]
《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是分别于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和平会议上达成的国际条约。加上1864年和1909年日内瓦第一和第二公约,这些条约是现世国际法诞生初期的第一批正式阐述战争法和战争罪的条约。
《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7]是1864年至1949年所通过的4部相关条约的总称,在作战行为方面代表了国际法的法律基础。2006年,《日内瓦公约》获得全球所有国家的通过,但一些签署国常常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或利用法律规定的模棱两可之处,或通过政治斡旋来规避法律程序和原则。
所有公约都于1949年得到了修订和扩展。
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 (最初通过是在1864年,最后修订在1949年)
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 (最初通过是在1906年)
日内瓦第三公约:战俘待遇 (最初通过是在1929年,最后修订在1949年)
日内瓦第四公约:战时保护平民(最初通过是在1949年,以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的部分内容为基础)
莱比锡战争罪审判
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于1921年对数名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军官进行了战争罪的审判。
纽伦堡法庭宪章/1945年纽伦堡审判
以1945年8月8日《纽伦堡法庭宪章》中的定义为基础,战争罪的现代理念在纽伦堡审判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参见纽伦堡原则)。除了战争罪,《纽伦堡法庭宪章》还定义了反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这两种罪行也常常发生在战争期间并与战争罪同时出现。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6年5月3日,东京战争罪法庭(通称为东京审判)开庭审判日本帝国领导人東條英機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犯下的三种罪行:A级(反和平罪),B级(战争罪)和C级(危害人类罪)罪行。
中国抗日战争
日军也在中国犯下了大量战争罪行,如南京大屠杀、三光政策等。
中国国共内战
如中華民國立法院院長梁肅戎,在晚年的回憶錄中谈到民主联军驱赶百姓当炮灰的做法[8],而中共方面也指责国民政府方面犯对本国国民犯下了若干罪行,一些地方县志和相对独立的媒体也记录和报道过一些情况,如一二·一血案、台灣二二八事件、在重庆大屠杀中對大量非共产党员的民主人士屠杀之行為、在进攻解放区时采取三光战术(烧、杀、抢、掠、抓壮丁[9][10]。
解放軍指控国军在战斗中驱赶着一群赤背裸体的妓女站在城墙上向解放军喊话,阻止其攻城,被解放军讽刺为“婊子战术”
[11][12][13]。中共在1948年宣布包含蒋中正在內的以下数十人为戰犯。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根据条约设立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创立,用于起诉该日期及之后犯下的战争罪。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和以色列在内的多个国家都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了批评。但美国仍担任该法院的观察员。《罗马规约》第12条规定:如果非缔约国公民因在缔约国领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法院对他们也具有管辖权。[14]
但法院仅对“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2003年紅色高棉戰爭罪法庭
聯合國與柬埔寨王國政府在2003年6月簽署協議決定成立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對被指在1970年代後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等罪行的前紅色高棉高級領導人進行審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国际人道法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国际法庭的建立用以惩治战争罪。该组织尽一切努力督促各国和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条例,遵守《日内瓦公约》规定,并参与了“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谈判工作”[15]。
参考资料
^ Gary D. Solis.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 Wa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5 February 2010: 301–303. ISBN 978-1-139-48711-5. (英文)
^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 纽伦堡原则
^ Gary D. Solis.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 Wa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5 February 2010: 6. ISBN 978-1-139-48711-5. (英文)
^ The evolution of 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By Edoardo Greppi, Associate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University of Turin, Italy,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No. 835, p. 531–553, October 30, 1999.
^ highlights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 by Linda Grant, Harvard Law Bulletin.
^ 《日内瓦公约》
^ 第三章 目睹東北的悲劇. 大是大非—梁肅戎回憶錄. ISBN 9576212995.
^ 第四章 老区扶持与恢建. 永定县志 县志. ISBN 9576212995.
^ 永定县志 县志【第四章 老区扶持与恢建】、【第一节 基点村分布】、【第二节 重建家园扶助生产】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07-14. 第263页 来源 永定县官网
^ 揭秘:解放战争国民党在山东发动的“婊子战术”2011年11月14日 07:51 来源:潍坊日报 作者:杜书乐 孟庆云
^ 《“一封血泪控诉信”与“婊子战术”的故事》.
^ 《解放战争》王树增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
^ 罗马规约
^ 惩治战争罪:国际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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