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其他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国旗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svg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自制。



格言口号

为人民服务[1]



第十三届
(2018年3月17日-2023年3月)

国务院组成人员(内阁)

总理

李克强(党组书记)

副总理(4)

韩正(党组副书记)
孙春兰(女) 胡春华 刘鹤


国务委员(5)

魏凤和 王勇 王毅 肖捷 赵克志


秘书长

肖捷

各组成部门负责人(26)

名单...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

正国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工作规则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国务院党组

本级纪检机构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本级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下级机构

办公厅

1

组成部门

26

 部
21

 委员会
3

 中央银行

1

 审计署

1

直属特设机构

1

直属机构

12 (其中2个在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加挂牌子)

 正部级
6

 副部级
4

办事机构

6 (其中2个在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加挂牌子,2个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10 (其中1个列入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正部级
8

 副部级
1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其中 个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部委对外保留国家局牌子)
( )

议事协调机构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
新华门:西长安街某号
中南海西门:府右街2号

 邮政编码
100017

国家信访局

 实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

 通信地址
在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2]

 邮政编码
100017

 电话号码

+86 (0)10 68015310(有关信访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

 官方链接

国家信访局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现受理“三农”和社会保障方面网上投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实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
100050

 电话号码

+86 (0)10 63035987

 官方链接

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国家信访局:公民信访注意事项(八)
官方外网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机构沿革
1949.10.21
-1954.9.27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影像资料

CN-pek-zhongnanhai-xinhua-tor.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南海的正门新华门











  1. ^ 新华门影壁毛泽东题词


  2. ^ 国家信访局:公民信访注意事项国家信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简称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2]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后,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3]。国务院的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目录






  • 1 沿革


  • 2 职责


  • 3 机构设置


    • 3.1 国务院办公厅


    • 3.2 国务院组成部门


    • 3.3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 3.4 国务院直属机构


    • 3.5 国务院办事机构


    • 3.6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3.7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3.8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 4 规章制度


    • 4.1 总理负责制


    • 4.2 分工制度


    • 4.3 会议制度


      • 4.3.1 全体会议


      • 4.3.2 常务会议


      • 4.3.3 工作会议




    • 4.4 印章与印鉴




  • 5 组成人员


  • 6 历任领导


  • 7 参考文献


  • 8 外部链接


  • 9 参见





沿革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但是,政务院在地位上低于、职权范围小于现在的国务院。后者等于中央人民政府;而前者,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机构。政务院並無管理军事的职权,故其下不设国防部[4]


自1982年以來,國務院已經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平均每五年隨政府換屆而調整一次,具體而言,國務院組成部門已由原先100個部門減到2013年的25個。最近的一次調整为2018年。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机构设置



国务院设置国务院办公厅和26个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0个直属机构,2个办事机构、13个直属事业单位和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置的正部级机构,其性质类似于内阁组成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除国务院办公厅外,第十三届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组成部门,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直属机构行政长官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第十三届国务院设置直属机构10个[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务院参事室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合併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目前设置2个[7]: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事业编制,不属于行政机构,由国务院授权其中一些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目前设置9个:




  • 新华通讯社

  • 中国科学院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中国工程院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中国气象局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与中央党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目前设置16个:





  •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 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


  • 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国家公务员局在中央组织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组织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分工制度


国务院实行分工制。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审计署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会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常务会议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工作会议


国务院领导人出席的党和政府主要“工作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总理主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西藏工作座谈会、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過去曾有总理办公会议,2004年以前不定期召开,于第十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04年初被取消。



印章与印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印鉴」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負責管理。



组成人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和国务院秘书长,相当于内阁成员。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而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sv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政府












政治






  • 地图

A coloured voting box.svg 政治主题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每届国务院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可以超过两届。



历任领导



另见:国务院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第一届国务院(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 总理:周恩来

  • 副总理: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
    • 后任命副总理:聂荣臻、薄一波


  • 秘书长:习仲勋



第二届国务院(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 总理:周恩来

  • 副总理: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聂荣臻、薄一波、谭震林、陆定一、罗瑞卿、习仲勋

  • 秘书长:习仲勋(兼任)



第三届国务院(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 总理:周恩来

  • 副总理:林彪、陈云、邓小平、贺龙、陈毅、柯庆施、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谭震林、聂荣臻、薄一波、陆定一、罗瑞卿、陶铸、谢富治

  • 秘书长:周荣鑫



第四届国务院(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 总理:周恩来(1976年1月8日周恩来病逝)

    • 代总理:华国锋(1976年2月2日起)

    • 后任命总理:华国锋(1976年4月7日起)



  • 副总理:邓小平、张春桥、李先念、陈锡联、纪登奎、华国锋、陈永贵、吴桂贤(女)、王震、余秋里、谷牧、孙健



第五届国务院(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改组前(1978年3月至1982年5月4日)



  • 总理:华国锋(1980年9月10日辞职)
    • 后任命总理:赵紫阳


  • 副总理:邓小平、李先念、徐向前、纪登奎、余秋里、陈锡联、耿飚、陈永贵、方毅、王震、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
    • 后陆续增补副总理:王任重、陈云、薄一波、姚依林、姬鹏飞、赵紫阳、万里、杨静仁、张爱萍、黄华


  • 秘书长:姬鹏飞(1981年3月6日免去)

    • 后任命秘书长:金明(1979年6月12日)

    • 后任命秘书长:杜星垣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增设国务委员职务。国务委员在行政待遇上和副总理同级。


改组后(1982年5月4日至1983年6月)



  • 总理:赵紫阳

  • 副总理:万里、姚依林

  • 国务委员:余秋里、耿飚、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薄一波、姬鹏飞、黄华、张劲夫
    • 后增补国务委员:张爱萍


  • 秘书长:杜星垣

  • 国务院顾问:钱之光、刘澜波、李强、曾生



第六届国务院(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 总理:赵紫阳(1987年11月辞职)
    • 代总理:李鹏


  • 副总理:万里、姚依林、李鹏、田纪云
    • 后任命副总理:乔石


  • 国务委员: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姬鹏飞、张劲夫、张爱萍、吴学谦、王丙乾、宋平、宋健

  • 秘书长:田纪云(兼任)
    • 后任命秘书长:陈俊生




第七届国务院(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 总理:李鹏

    • 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吴学谦,后任命副总理:邹家华、朱镕基

    • 国务委员:李铁映、秦基伟、王丙乾、宋健、王芳、邹家华、李贵鲜、陈希同、陈俊生,后任命國務委員:钱其琛

    • 秘书长:陈俊生(兼任),后任命秘书长:罗干




第八届国务院(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 总理:李鹏

    • 副总理:朱镕基、邹家华、钱其琛、李岚清,后任命副总理:吴邦国 、姜春云

    • 国务委员:李铁映、迟浩田、宋健、李贵鲜、陈俊生、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彭珮雲(女)、羅幹

    • 秘书长:羅幹(兼任)




第九届国务院(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 总理:朱镕基

  • 副总理:李岚清、钱其琛、吴邦国、温家宝

  • 国务委员:迟浩田、羅幹、吴仪(女)、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王忠禹

  • 秘书长:王忠禹(兼任)



第十届国务院(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 总理:温家宝

  • 副总理:黄菊(2007年6月2日病逝)、吴仪(女)、曾培炎、回良玉(回族)

  • 国务委员: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女)

  • 秘书长:华建敏(兼任)



第十一届国务院(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


  • 总理:温家宝

  • 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回族)、张德江、王岐山

  • 国务委员:刘延东(女)、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土家族)

  • 秘书长:马凯(兼任)



第十二届国务院(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


  • 总理:李克强

  • 副总理:张高丽、刘延东(女)、汪洋、马凯

  • 国务委员:杨晶(蒙古族)(2018年2月撤职)、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王勇

  • 秘书长:杨晶(兼任)(2018年2月撤职)


第十三届国务院(2018年3月至今)



  • 总理:李克强

  • 副总理:韩正、孙春兰(女)、胡春华、刘鹤

  • 国务委员:魏凤和、王勇、王毅、肖捷、赵克志

  • 秘书长:肖捷(兼)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 ^ 美国之音. 中国设“国家监察委员会”强化中央集权. 美国之音中文网. [2018-03-02] (中文). 


  3. ^ 国务院组织机构. 中国政府网. [2017-11-02]. 


  4. ^ 李格《从〈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文献》2003年第4期


  5. ^ 国务院组织机构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18-04-04]. 


  6. ^ 国务院组织机构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18-04-04]. 


  7. ^ 国务院组织机构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18-04-04]. 




  • China's Stat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June 3, 2004


外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新浪微博



参见





  • 中华民国国务院、政事堂,行政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政府、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编制:年表、时间线

  • 现任组成人员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构
前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9月27日至今

現任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行政机关
1954年9月27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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