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聯邦王國
英聯邦王國(英语:Commonwealth realm)是國協之中共戴同一位君主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的獨立國家[1]。目前共有16個英聯邦王國,而這些國家的國家元首同為伊莉莎白二世女王。英聯邦王國互不隸屬,但一起構成迄今为止世界上现存最大的一个共主邦联,而每個英聯邦王國也分別是國協范围内的主權國家。2010年,這16国領土面积总合約1870万平方公里,人口数共约1.34億。女王在各個英聯邦王國之中,也有相應不同的稱號,例如在英國稱為「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保護者」,而在巴巴多斯的稱號則為「蒙上帝恩典,巴巴多斯女王,國協元首」。
對於英國以外的英聯邦王國,身為國家元首的女王會依據該國總理的提名,任命總督作為自己的全權代表。而澳大利亞各州的總督(州督)和加拿大各省的總督(省督兼聯邦副總督),也是女王不在該國直接行使元首職權時在當地的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女王,按照該國憲法行使一些王家特權。
在16個英聯邦王國中,14個曾經是英國的自治殖民地。這些國家多在1931年西敏法令頒布和1961年西印度群島聯邦解體後成為英聯邦王國的。餘下2個例外分別是巴布亞新幾內亞和英國(各殖民地的原宗主國)。巴布亞新幾內亞一部分原為英國殖民地,1905年交與澳大利亞管轄;另一部分原為德國殖民地,一戰中由澳大利亞佔領,後割讓予澳大利亞作爲國際聯盟托管領土。其后,兩部分同時獨立並合併,加入大英國協。
而在國協內,英國和其他國家是平等的。值得一提的是,斐濟雖然以英女王為最高酋長,但這個並非國家元首的稱號,因此斐濟不算為一個英聯邦王國。
目录
1 起源
2 英聯邦王國列表
3 前英聯邦王國列表
4 王權的更改
5 参考文献
5.1 引用
5.2 来源
6 參見
起源
直到20世纪初,英国政府对大英帝国在全世界的殖民地和属地仍旧保持不同程度的控制。虽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殖民地都已先后「建国」并拥有正常运作的自治政府,但英国政府的殖民部仍对这些殖民地保留监督和干预的权力,英国国王按照英国政府的建议在各自治殖民地任命总督,各地总督不仅是当地的首脑,也负责当地政府和伦敦的帝国政府之间的联络。而在其他一些殖民地,例如印度,英国政府则仍旧维持实质性的控制权。
鑒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主要殖民地内的完全自治呼声日渐增强,并且由于各殖民地自身政治日渐成熟以及英国本身的国力相对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更大的自治权,並改稱英屬自治領。英国政府对自治领内部事务的参与逐渐减少,在帝国内逐渐衍生了新的惯例,即君主对于各殖民地内部事务依照殖民地政府的建议行事,而不是英国政府。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年貝爾福宣言書》,宣佈各自治領应成為政治和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王為國家元首的主權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部的代表,而是英王指派的全權代表。
貝爾富宣言的後續效應陸續有來,首先是《1927年王家和議會頭銜法令》,承認愛爾蘭自由邦的獨立地位。於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加拿大首先於同年確認西敏法令,成為第一個英聯邦王國。其他自治領和一些前英殖民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通過西敏法令,獲得獨立的立法權,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王為國家元首,但君主在各王国以不同身份担任该国元首,因此这些国家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2]
英聯邦王國列表
以下列出现存英聯邦王國,其成为独立君主国的日期,君主在该境域的正式称号,和君主在该境域的旗帜。
國家 | 君主 | 君主姓名 | 年份[* 1] | 女王頭銜 | 皇家旗幟 | 国旗 | 国徽 | 地图 |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安提瓜和巴布達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81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安提瓜和巴布達與其他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亞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42[* 2]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澳大利亞與其他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
巴哈马 | 巴哈馬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73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哈馬國與其他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巴巴多斯 | 巴貝多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66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貝多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
伯利兹 | 伯利茲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81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伯利茲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加拿大 | 加拿大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31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聯合王國、加拿大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3] | ||||
格瑞那達 | 格林納達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74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格林納達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牙买加 | 牙買加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62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牙買加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
新西蘭 | 新西蘭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47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新西蘭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巴布亞新幾內亞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75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布亞新幾內亞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聖吉斯納域斯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83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吉斯納域斯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圣卢西亚 | 聖盧西亞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79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盧西亞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79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所罗门群岛 | 所羅門群島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78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所羅門群島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图瓦卢 | 圖瓦盧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978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圖瓦盧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 | 无 | |||
英國 | 英國君主 | 伊丽莎白二世 | 1707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它境域及領地之女王,國協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
^ 在此列出的日期分別指的是:對於加拿大:西敏法令立法之年;對於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接受西敏法令之年;對於除英國以外的所有其他王國:獨立之年。各王國共戴君主分別在這些日期在相應王國由於上列事由改變了身份:在此之前,當時在位君主是作爲英國君主統治該領土(巴佈亞新幾内亞除外:當時君主是作爲澳大利亞君主統治該囯的);在此之後,該君主成爲了該王國自己的元首。
^ 接受1931年西敏法令,并宣布有效期追溯至1939年。
前英聯邦王國列表
以下列出原为英聯邦王國的国家,其君主國地位开始和终止的日期,现行政治制度,君主国地位终止的方式,以及其失去君主国地位前的君主旗帜。
國家[‡ 1] | 年份 | 现行政治制度 | 现時國家元首 | 改革方法 | 原皇家旗幟 |
---|---|---|---|---|---|
錫蘭[‡ 2] | 1948– 1972 | 议会共和制 | 斯里蘭卡總統 | 新憲法 | |
斐济 | 1970– 1987 | 议会共和制 | 斐濟總統 | 軍事政變 | |
冈比亚 | 1965– 1970 | 總統共和制 | 岡比亞總統 | 公投 | |
加纳 | 1957– 1960 | 總統共和制 | 加納總統 | 公投 | |
圭亚那 | 1966– 1970 | 议会共和制 | 圭亞那總統 | 憲法修正案 | |
印度 | 1947– 1950 | 议会共和制 | 印度總統 | 新憲法 | |
愛爾蘭 | 1931– 1949 | 议会共和制 | 愛爾蘭總統 | 共和國法案[‡ 3] | |
肯尼亚 | 1963– 1964 | 總統共和制 | 肯亞總統 | 新憲法 | |
马拉维 | 1964– 1966 | 總統共和制 | 馬拉維總統 | 新憲法 | |
馬爾他 | 1964– 1974 | 议会共和制 | 馬耳他總統 | 憲法修正案 | |
模里西斯 | 1968– 1992 | 议会共和制 | 毛里求斯總統 | 憲法修正案 | |
奈及利亞 | 1960– 1963 | 议会共和制 | 尼日利亞總統 | 憲法修正案 | |
巴基斯坦 | 1947– 1956 | 议会共和制 | 巴基斯坦總統 | 新憲法 | |
塞拉利昂 | 1961– 1971 | 總統共和制 | 塞拉利昂總統 | 新憲法 | |
南非 | 1931– 1961 | 议会共和制 | 南非總統 | 公投 | |
坦噶尼喀[‡ 4] | 1961– 1962 | 總統共和制 | 坦桑尼亞總統 | 新憲法 |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1962– 1976 | 议会共和制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總統 | 新憲法 | |
乌干达 | 1962– 1963 | 议会共和制 | 烏干達總統 | 憲法修正案 |
- 注释
^ 旗幟顯示的是當時仍是英聯邦時使用的國家旗幟;錫蘭國旗在1951年改變。
^ 現稱為斯里蘭卡。
^ 參見愛爾蘭國家元首 (1936-1949年)。
^ 現在坦桑尼亞的一部分。
王權的更改
由於《1931年西敏法令》並無保障英王在各英聯邦王國內的元首地位,因此,各國可以通過公投、立法、修憲或頒布新憲以廢除與英國共主邦聯的關係。因此在各英聯邦王國國內,都出現了要求廢除英国君主元首地位的聲音。這些聲音導致各英聯邦王國內都出現共和派和保王派的分野。近年來,各國的共和派的勢力漸漸抬頭,導致多個英聯邦王國都舉辦了公投,決定英王在該國的地位。20世紀后半葉英聯邦王國的組成趨於穩定,自1992年到目前為止沒有英聯邦王國選擇擺脫與英國的共主邦聯的關係。
2012年各英聯邦王國在澳大利亞珀斯舉行的國協政府首腦會議框架下達成共識,將修改有關各境域共戴君主的繼承權問題的法律以減少對天主教徒的歧視以及確立男女繼承權平等的原則,此共識成爲“珀斯協定”。這是自從各境域“互不隸屬、共戴一王”的現代關係形成后第一次嘗試改變王位繼承規則,因此在各境域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和憲法層面的問題。例如:2013年初,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曾宣佈不將修法權交予澳大利亞聯邦,而將自行立法修改王位繼承法律。澳大利亞和英國政府以及一些憲法專家当时擔心此擧可能會造成昆士蘭州在法律上脫離澳大利亞的王權,形成與包括澳大利亞在内的其它境域分開的“昆士蘭女王”。此问题最后由澳大利亚联邦采取强硬立场以宪政危机威胁昆士兰,导致昆士兰屈服而解决。此外,在一部分加勒比海境域還出現爭議,辯論當地憲法是否允許王位繼承權不經自主立法而隨英國法律的變更而變更。总的来说,由于各国修法进度不同,在一定时期内各王国的王位继承法出现不一致,直到所有王国完成修法并使新规则从同一日期起生效为止。2015年3月26日,英國副首相宣佈,所有英聯邦王國都依據各自法律完成對王室權利法律的修正;同日,新的法律在所有英聯邦王國境内生效[4]。
参考文献
引用
^ What is a Commonwealth Realm?. [2013-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2).
^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1997)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F. R. Scott.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The common kinship within the British group today establishes a form of personal union, the members of which are legally capable of following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policies even in time of war.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 at 928; as referenced in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Sue v Hill [1999 HCA 30; 23 June 1999; S179/1998 and B49/1998]-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http://www.econlib.org/LIBRARY/YPDBooks/Lalor/llCy821.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ccessed 21 June 2008; "Personal union, or dynastic union, is the combination by which two different states are governed by the same prince, while their boundaries, their laws and their interests remain distinct."
^ Elizabeth II. Loi sur les titres royaux. Ottawa: Queen's Printer for Canada. 1985 [3 May 2009]. R.S., 1985, c. R-12.
^ Statement by Nick Clegg MP, UK parliament website, 26 March 2015 (retrieved on same date).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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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gdanor, V.; The Monarchy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 Forsey, Eugene; Royal Power of Dissolution on Parliament in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oron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1943].
- McIntyre; P.; "The Strange Death of Dominion Status",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 Vol. 27, No. 2; 1999; 193-212.
參見
- 共主邦聯
國協(邦聯)
- 英联邦元首
联合王国
- 英国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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