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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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 | |
國際勞工組織標誌及旗幟 | |
簡稱 | IL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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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19年 |
類型 | 联合国专门机构 |
法律地位 | 活跃 |
總部 | 瑞士日内瓦 |
領導人 | 蓋伊·萊德 |
網站 | http://www.ilo.org/ |
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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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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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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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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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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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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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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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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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縮寫:ILO)(法语: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u Travail,縮寫:OIT)是一个以追求社會正義為目標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制定國際勞動公約以規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相關問題。該組織總部設於瑞士日内瓦。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稱為國際勞工局。
该组织曾在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1]
国际劳工组织的训練中心位於意大利都靈。
目录
1 成员资格与组织
1.1 成員資格
1.2 三方架構
2 管理機構
2.1 理事會
2.2 國際勞工大會
3 歷史
3.1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3.2 美國的加入
3.3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3.4 美國的退出
3.5 美國的重返
3.6 小結
4 公約
4.1 四個基本策略
5 計畫
5.1 勞動統計數據
5.2 培訓和教學單位
5.3 童工
5.3.1 中美洲不同形式的童工勞動
5.3.2 國際勞工組織對於童工的規定
5.4 國際勞工組織在原住民社區例外
6 参考文献
7 外部链接
成员资格与组织
成員資格
成员国包括对1945年11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组织的新章程生效时当时同时承认新章程的成员国。此外,任何原始的联合国成员和其后向联合国承认新章程的任何国家,也可加入。全体与会代表,包括政府的代表,在任何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的三分之二票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接纳其他国家。[2]
三方架構
不像聯合國其他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具有三方架構 – 分別代表政府,僱主,工人。[3]
每個成員國有四個代表出席會議:兩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和一位工人代表(2:1:1)。他們的表決權具獨立性,不管成員國的代表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一律平等。雇主和工人代表通常選擇國家中“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參與同票。通常情況下,工人代表會協調他們的投票,雇主代表亦然。所有的代表席次都有同樣的權利,而且也無須被單一議題左右。
而三方架構背後的基本原理是:建立政府和社會夥伴之間自由而公開的辯論。[4]
管理機構
理事會
理事會的工作內容為:決定國際勞工大會的議程、提出計畫與各會議之預算草案、選舉國勞大會主席、要求成員國提供有關國內勞動環境之資訊、任命調查委員會,代督國際勞工局監督會員國實行公約狀況等。胡安•索馬維亞是國際勞工組織自1999年起至2012年10月的總幹事,蓋伊萊德當選為他的繼任者。
理事會是由28個政府代表、14名工人代表、以及14雇主代表所組成。
其中理事會中十個席位是由會員國中最具重要性產業所組成的專業委員會,其成員為巴西,中國,法國,德國,印度,意大利,日本,俄羅斯,英國和美國。其每任任期為3年。[5]任期3年。[6][7]
國際勞工大會
國際勞工組織每年六月會在日內瓦舉行國際勞工大會會議,並進行公約和建議書的編撰和採納。此外國勞大會更決定國勞局的總體政策、工作目標和編列預算。此会议工作为精心编写起草公约和建议,經大多數表決後通过并推行。会议並且还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政策、工作计划和预算。
在國際勞工會議每個會員國有四位與會代表:兩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一位工人代表。所有的代表有個別投票權,並且不論與會代表的國家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效力皆相同。雇主與工人代表的選擇通常與該國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相一致。一般來說,工人代表們會協調他們之間的投票,雇主代表也是如此。
國際勞工組織的決策過程意味着公約需要政府支持才會被采用。雖然如此,這並不表示有投票贊同公約的政府最終會批准實行它。例如,臨時工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雖然在1994年就采用了,但十年以後依舊只有十個國家正式批准它。另一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就職場安全、衛生、員工與管理人員培訓、勞資關係、婦女和移民勞工認定的八個「基本」公約,就得到相對廣泛的認可。它們已經被大多數的會員國批准,一般偁為國際勞動基準(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儘管國際勞工組織確立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以下一個機構,但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成員在1919年之前,藉由從早期的民營專業和思想的網絡都彼此知道對方,他們彼此間做社會政策的交流,分享經驗和想法。在戰前,於1900年就有組織有關勞動立法的國際協會(IALL),和政治網絡的社會主義第二國際,這決定了國際勞工政治的制度化。
國際勞工組織正式成立於1919年,通过凡尔赛条约的谈判形成,最初是国际联盟的一个部门。
美國的加入
在成立之時,美國政府是不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美國參議院否決國際聯盟盟約,和美國不能加入任何的機構。繼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的美國總統大選,新政府作出新的努力,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即使沒有團籍。 1934年6月19日,美國國會通過一項聯合決議,授權總統參加國際勞工組織沒有加入國際聯盟作為一個整體。 1934年6月22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一項決議,請美國政府加入該組織。 1934年8月20日,美國政府積極回應,並在國際勞工組織擁有了它的位子。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二战后,国际联盟解散,联合国成立,它成为一个联合国的团体。它现在的宪章《费城宣言》从1944年开始采用。
國際勞工組織成為國際聯盟於1946年滅亡後,聯合國系統的第一個專門機構。
這個組織尋求強化勞工权利,改善工作與生活狀況,製造就业,提供資訊與培训機會。国际劳工组织的项目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危害警示系統,勞動标准與人權项目。
美國的退出
1975年6月12日國際勞工組織投在其會議給予巴勒斯坦解放組織觀察員地位。美國和以色列的代表走出會議。美國眾議院隨後決定停止基金。美國給予了充分撤回通知於1975年11月6日稱,該組織已被政治化。美國還提出質疑,來自共產主義國家的代表是不是真正的“三方”,包括這些國家的經濟結構中政府、工人和雇主 。美國退約生效於11月1日1977年。
美國的重返
由於美國一直是該組織之最大贊助國,所分攤之會費及各項捐贈要占其全年預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對該組織之財力負擔自然造成不利之影響。
美國在1980年做出了一些讓步。這是國際勞工組織重大的轉變,在人權的做法與美國達成共識。
小結
從歷史的角度來說,國際勞工組織已經發揮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國際勞動基準,這成為個別國家的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
然而,与世界衛生組織等在災難中比較活躍的聯合國組織相比,該組織是比较低調的。
公約
2011年7月,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189項公約。如果這些協議被政府所採納,他們就具備效力性。然而,國際勞工公約無論是否被會員國認證與否都是普世性的國際勞工標準。一個公約一經生效,協約國家認可其規定適用性的法律義務即產生。
每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委員會在適用規範上會檢查一些涉嫌違反國際勞工標準的疑慮,並要求各國政府提交報告,詳細說明其是否有對經過批准的公約履行義務。尚未被會員國批准的協議和公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個基本策略
1998年,第8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基本原則和工作權利宣言。該聲明包含四個基本策略:
- 工人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
- 強制、強迫勞動之結束
童工之結束- 工人間不平等歧視的結束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其成員國有義務去努力實現並充分尊重這些國際勞工公約。大多數成員國現在已經批准許多基本原則之公約。
[8]
計畫
勞動統計數據
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間勞動統計數據的主要資料庫。勞動統計數據是國勞組織對其會員國進行監督、提升勞動標準進展的重要工具。由於其統計工作的一部分,國際勞工組織建立多個數據庫。該資料庫涵蓋11個主要的數據,包含200多個國家。此外,國際勞工組織出版了許多勞動統計的彙編,如對勞動力市場的關鍵指標(KILM)。KILM涵蓋了勞動參與率、就業、失業、教育程度、勞動力成本、經濟性能20個主要指標。
培訓和教學單位
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培訓中心(ITCILO)總部位於意大利都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供的國際勞工組織官員和秘書處成員的培訓,以及提供教育計劃。例如,ITCILO提供的法律(碩士法學碩士)的發展,其目的是專注於合作與發展領域的專業人士的管理方案。
童工
童工通常被定義為那些需要在童年時期受工業或商業活動雇用的孩子,他們是屬弱勢的勞工,其工作隨之而來的代價常不利於他們的身心發展。
童工工作(child labor)是指工作對於兒童的精神上、身體上、社會上或道德上有其危害性,且剝奪他們接受教育的機會,迫使他們離開學校工作,或要求他們做繁重、超時的工作。在最極端的童工形式,兒童在年齡很小時就被迫與家人分離,接受奴役,甚至暴露在充滿危險與疾病的工作環境下。可以稱為童工“工作”的具體形式取決於孩子的年齡、類型和執行的工作時間。各個國家童工的定義取決於各國立法部門。
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了几种豁免情形:
- 为当地消费而生产又不正式雇工的家庭企业和小型企业(第五条第三款); 例如个体户自家儿童参与劳动。
- 在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中的儿童和年轻人所做的工作(第六条);例如,普通学校的劳动技术课程;职业培训的岗位实习等。
- 参加艺术表演(第八条第一款);例如,儿童演员,一些需要从小培养并商业演出的职业,如杂技演员、戏曲演员、舞蹈演员等等。
中美洲不同形式的童工勞動
並非所有的兒童從事勞務工作就可分類為童工,因此應以限縮解釋。兒童或青少年從事勞務,只要不影響他們的健康且不帶來對個人身心發展的負面影響或干擾他們的學業狀況,就可以容許其工作。這些工作形式包含幫助他們的父母、家庭,協助家族企業。這類活動有助於孩子的發展和他們的家庭的福利,工作為他們提供技能和經驗,並幫助他們做好準備成為社會的生產成員。
國際勞工組織對於童工的規定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3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58届大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4项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某些提议,并注意到1919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1932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37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59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和1965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条款,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73年6月26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已經指定了最低年齡:紫色,14歲;綠色,15歲;藍色,16歲。
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計劃,消除童工勞動(IPEC)於1992年開始逐步消除童工勞動,整體目標是加強各國處理問題的能力,並促進實現全球性的運動,以打擊童工。IPEC目前已在88個國家拓展活動,對技術合作項目的年度開支,美國已達74,000,000美元(5000萬€)在2006年,是全球同類產品和勞工組織的最大的單一業務方案的最大項目。
IPEC多年來合作夥伴的數量和範圍都擴大了,現在包括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政府機構,私營企業,社區組織,非政府組織,媒體,國會議員,司法機構,大學,宗教團體,家庭。
IPEC的工作,以消除童工是國際勞工組織體面勞動議程的一個重要方面。童工不僅使兒童無法獲得教育的機會以及未來,也延續貧窮和影響國家經濟競爭力,生產力和潛在的收入損失。
國際勞工組織在原住民社區例外
由於涉及勞動不同文化的看法,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敏感的任務,包括公約第169號,107,138,182和保護原住民文化,傳統和身份。公約第138號和第182在反對童工勞動的鬥爭,而第107號和169促進原住民和部落人民的權利和保護他們的權利。該勞工組織承認這些變化是必要的以及尊重部落文化和傳統,同時也照顧孩子的福利。
在許多原住民部落,家長認為孩子藉由工作的行為,是在日常生活中參與和學習人生課程。工作被看作是一個學習的過程並且給予孩子對於未來工作的經驗,他們最終將不得不做,作為一個成年人,這是一種信仰,家庭的和兒童福祉和生存是整個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他們也認為工作是自己孩子的一個內在的發展過程。許多兒童和家長原住民部落仍高度重視教育,國際勞工組織希望他們的傳統和價值觀延續。
参考文献
^ 1969年诺贝尔和平奖. Nobelprize.org. [2006-07-05].
^ ILO Constitution Article 3 Portuguese Web Archive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12-25
^ Cornell.edu
^ Cornell.edu - archived
^ Governing Body. ilo.org. [24 May 2012].
^ Article 7, ILO Constitution
^ ILO Constitution. ilo.org.
^ the ILO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1919-2009
外部链接
- 国际劳工组织官方网页
- 国际劳工组织的8個核心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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