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情起復
奪情起復,簡稱奪情,是中国古代丁憂制度的延伸,意思是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不参加吉礼。奪情在文官之中不多見,但在武官之中就每每出現,國家不可能要求作戰中的軍人回家服喪,本來就谈不到“丁忧”,古人称之“墨绖从戎”,又称“金革之事不避”[1]。
各朝事例
中国古代規定政治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親父母的喪事,“自聞喪日起,不計閏,守制二十七月,期滿起復”。意思是必須請假二十七個月,回鄉守喪,事後再重返官場。但是為了因應各種局勢,“奪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禮制,如《周书·王谦传》:“朝议以谦父殒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谦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高祖手诏夺情,袭爵庸公。”唐代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奪情起復制度,但在唐玄宗後奪情已較少見。
明英宗正統七年下令,“凡官吏匿喪者,俱發原籍為民”;十二年又下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明代文官奪情起復者主要有閣臣、尚書、侍郎等一些政治人物。一些人便利用各種手段,營求奪情。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奪情行為,都會引起倫理問題。明朝中季張居正因為奪情的問題,曾經引起一連串的事件,《明史纪事本末·江陵柄政》:“己卯,张居正父丧讣至,上以手谕宣慰……然亦无意留之。所善同年李幼孜等倡夺情之说,于是居正惑之,乃外乞守制,示意冯保,使勉留焉。”据史书记载张居正丁憂是與馮保串通好:“大珰(大宦官)冯保,挟冲(幼)主,操重柄,江陵(张居正)素卑事之。新郑(高拱)既逐,(冯)保德(感激)江陵甚,凡事无不相呼应如桴鼓。江陵闻父讣,念事权在握,势不可已,密与保谋夺情之局已定,然后报讣。”當時有許多政治人物出于政治上的原因,抗议“夺情”,都被皇帝一一批驳,反对派遭到严惩,甚至动用了“廷杖”的刑法,許多人被打得皮开肉绽,终身残疾。張居正自此事件後,更加偏恣,《明史》載“居正自奪情後,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2]明朝晚期兵部尚書楊嗣昌亦曾接受奪情起復。
咸丰七年二月四日,曾国藩父曾麟书卒。當時兵部右侍郎衔曾國藩正在襄辦湘軍,原本應該奪情,但是他竟于二十一日离营回湘。當時左宗棠寫信罵他“《纲目》一书,于夺情题后一事,总以其人所处之时地为断,所以重纲常、维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无避’一语,经义直捷了当,更无可疑;诚以兵礼、丧礼同一凶事,并无所谓希荣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际,事机急迫,有万不能无变者。顺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则世俗所谓‘夺情’者,乃圣贤所谓‘遵礼’,又何拟议之有?”
参考文献
^ 此語典故自《禮記》。孔颖达《礼记正义》:“此一经,是权礼也。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
^ 《明史》卷二百一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