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民




賤民是指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贱民往往和特殊的职业或者姓氏有关,在很多社会里贱民和奴隸制度有关。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等级制度和奴隶制度的废除,贱民制度也随之废除,对贱民的歧视也成为非法行为,甚至有的国家如印度还制定了对贱民的优待政策,但对贱民的歧视并没有完全消除,另外也產生了逆向歧視。賤民階級因為貧窮無法就學,導致教育程度低,社會道德感低落,常常淪為乞丐與娼妓或者犯罪者。為求改善賤民問題,孔子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目录






  • 1 中国


    • 1.1 奴婢


    • 1.2 部曲


    • 1.3 驅口


    • 1.4 隶卒优娼殯


    • 1.5 堕民


    • 1.6 贱籍


    • 1.7 黑五類




  • 2 朝鮮


  • 3 日本


  • 4 印度


  • 5 参考文献


  • 6 参见





中国



奴婢


中国的贱民一直包括奴婢,早期“良贱”一词中,“良”指自由民,“贱”就是指奴婢。贱民甚至包括已被释放的奴婢。



部曲


部曲最早指将军辖下的部队軍人,但到了三国时期已经称为了依附于門閥豪强的依附民,成为了半自由人。到了南北朝成为了地位高于奴婢,低于平民的贱民阶层。部曲被当作属于其主人的财产。



驅口


遼金元盛行掠民為奴,稱之為驅口,同期還有「投下戶」等賤民



隶卒优娼殯


“隶卒优娼殯”分别指,衙役,獄卒,戏子,妓女,殯葬人員。



堕民


堕民,又称为惰民或堕贫,先世是元末蒙古人或色目人[1],其祖先随蒙古骑兵南下江南,定居于南方[2][3]。朱元璋北逐元廷建立明朝之后,所有留在南方的蒙古人成为“堕民”,他们只被允许从事小商小贩、卖艺等底层工作。


堕民又称“怯邻户”,明代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在浙江绍兴及属县亦称“丐户”或“乐户”。元明清时,浙江绍兴及属县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与平民同列。堕民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
堕民虽与一般平民毗邻相处,然习俗殊异,地位低下,一直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度日。雍正元年 (1723年) 削除了绍兴和常熟丐籍,光绪年间废除了堕民藉,辛亥革命后彻底废除堕民,但是江浙地区民间对堕民的歧视在很多地方一直持续到今天。中国的士农工商四民之间是可以流动的。四民可通过教育, “学而优则仕”, “朝为田舍郎, 暮登天子堂”。在良民的之下,是贱民。良贱两者之间界限森严,不能逾越,不能流动。贱民身份是世代相传,不得改变的。



贱籍


贱籍就是不属士农工商的“贱民”,通常為固定某些姓氏,世代相传,不得改变。他们不能读书科举,也不能做官。这种贱民主要有浙江堕民、陕西乐籍、北京乐户、福建两广的疍户、豫之丐戶,及所謂發功臣暨披甲家爲奴等。在绍兴的“堕民”,相传是宋、元罪人后代。他们男的从事捕蛙、卖汤等;女的做媒婆、卖珠等活计,兼带卖淫。这些人“丑秽不堪,辱贱已极”,人皆贱之。在陕西,明燕王朱棣靖難,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权后,将建文帝忠臣的妻女,貶入教坊司,充当官妓,受尽凌辱。安徽的伴儅、世僕,其地位比乐户、惰民更为悲惨。如果村里有两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当、世仆,有如奴隶,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福建、广东等地沿海、沿江一代,有疍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生活漂泊不定,不得上岸居住。江苏苏州府有丐户,也为贱民。清代初期延續明代留存的丐户、疍户身份管理,較旗人和平民家僕的地位低賤,故雍正時期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乐户、惰民、丐户、世仆、伴当、疍户等,命令除籍,开豁为民,编入正户,准許置產定居、考試,宣示廢除賤民階級,但影響有限,未能改變社會大眾的歧視風氣,賤民仍然存在,如福州疍民群體較明顯存續到清末,及所謂發功臣暨披甲家爲辛者庫。[4][5][6][7]另外,《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皆为贱役。”皁隶贱役,直到中华民国时期才立法予以保障。[8]



黑五類


黑五類是在文革時對政治身份為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右派等五類人的統稱,合稱地富反壞右,與紅五類相對。是中國共產黨前三十年統治下的政治賤民階層。



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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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
諺文
천민
汉字
賤民


文观部式
Cheon min
马-赖式
Ch'ǒn min

朝鮮的賤民包括奴婢、娼妓、專職工匠、屠夫、巫师、某些僧侶和某些地區(平安道)的所有人民,以及他們的後代。


朝鮮王朝時期的「從母法」規定子女需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因此賤民女子嫁給兩班、士大夫、中人、平民、白丁等人為妾,被稱為「賤妾」。所生的子女仍是賤民。人們稱賤民的子女為「孽子」、「孽女」。


賤民男子若考雜科(技術類的小官,不能參與政治)及第,得到官職可升為中人,賤民女子如為士大夫、兩班的庶女,有機會入宮成為「宮女」,如被國王寵幸則有機會成為承恩尚宮甚至嬪御。不過一般賤民出身的女子不能成為正式的宮女,只能稱為「水賜依」的官婢,或接受醫學訓練成為醫女,如嫁給賤民男子為妻,丈夫考上雜科得到官職,自己也可以成為中人。


此外,一些罪犯和他們的家屬也會被貶為「賤民」。朝鲜时代的白丁是圖們江以南的女真人,他们自别一部。



日本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賤民
假名
せんみん
平文式罗马字
senmin

日本的贱民在律令制时代称五色之賤(陵戸、官戸、家人、公奴婢、私奴婢),在封建时代稱為部落民,當中包括秽多和非人,秽多主要包括屠宰,和皮革行业的工匠及殯葬,非人主要为乞丐。



印度



印度賤民,又稱旃陀羅。是印度種姓制度的一種分類,主要以不可接觸性為其特徵。旃陀羅佔印度總人口的15%。旃陀羅在傳統的印度社會中只允許做被認為是非常卑賤的行業。


聖雄甘地當年爭取印度獨立的其中一個條件,是要廢除種姓制度。然而,這在印度次大陸上已有數千年的傳統,並非一朝一夕可以廢除。至今在印度仍有不少人對賤民存有偏見,而逼使這些人前往外國謀生。在印度獨立之前,賤民完全沒有機會接受任何教育。即使現在,在部分地区仍然有賤民在街上也不可以穿著鞋子,在任何地方也必須站立,即使周圍有很多空的座位的情况存在。



参考文献





  1. ^ 为求真知说“堕民”


  2. ^ 美猴王六小龄童家世:元末蒙古族后裔(图). 新浪网 (京华出版社). 23 October 2010 [23 October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年10月27日). 


  3. ^ 六小龄童:我是蒙古族后代. 北方新报 (凤凰网). 4 November 2011 [4 November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2月22日). 


  4. ^ 《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56、81、94。《雍正朝起居注冊》元年九月初九日條。


  5. ^ 陳捷先. 雍正-勤政的皇帝,傳奇的一生. 台北: 國立故宮博物院. 2009年 (中文(台灣)‎). [页码请求]


  6. ^ 阎崇年. 正说清朝十二帝. 中华书局 (中文(中国大陆)‎). [页码请求]


  7. ^ 维基文库中有關《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文》的文本


  8. ^ 吴高梓:福州疍民调查[J],社会学界(第四卷),1930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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