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州




知州指的是中国宋朝以及之后、越南后黎朝和阮朝州的行政长官,雅稱為太守或刺史。




目录






  • 1 宋朝


  • 2 元朝


  • 3 明清


  • 4 民国成立以后


  • 5 越南


  • 6 参考文献





宋朝


宋太祖为了削弱节度使的权力,防止唐朝、五代时期軍閥割据的局面重演,规定诸州刺史得直接向朝廷奏报和接受诏令,节度使不得干预除所驻州之外(所谓支郡)的政务。后来,朝廷逐步派遣京朝官(文臣)接替刺史管理州务,全称知某州军州事,俗称知州事知州某州郡守太守守臣使君两千石刺史。“知”就是管理的意思;“州军事”的“州”代表民政,“军”代表军政,。由此,刺史非奉特别诏令,不得过问所任州的州务,演化为武臣的迁转之阶,属于正任官之一。


同时,节度使也很快演化成一种地位崇高的官階,成为武臣的最高階官,不再有实际权力与职掌;皇帝会给知州特殊的优待,以表示荣宠。[1]范必大出任知州事,宋高宗亲自斟酒,均系例外施恩。州也就由隶属藩镇变为隶属以转运使为长官的路,以及以留守、知某某府事、尹为长官的府。



元朝


元朝沿用宋朝制度,州的长官正式称为知州,但是路、府、州均置达鲁花赤,专由蒙古人、色目人充,地位在知州上。



明清


明以知州为一州之长,辖县;清有直隶州、散州之别,前者直隶于省,可以辖县,后者隶属于府、道,不辖县,长官均称知州



民国成立以后


民国废府级政区,直隶州与府大致相同,一并废止。1928年以后,在地位比较重要的城镇设市,很多府、直隶州治所及一些散州改设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事实上恢复了府级政区,地区、专区或地级市下辖的县级市,大致相当于明清时的散州。



越南


越南后黎朝黎圣宗重划版图后,在山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州,行政长官为知州,品阶稍逊于知县,多由当地土目担任。1948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将州改设为县。



参考文献





  1. ^ 《宋史》卷431,《邢昺》,页1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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