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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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過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識


-正犯與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

想像競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罰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罰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處分-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犯罪,並接受裁判。在中国大陆以及台灣,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


投案是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或已知犯人時,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在台灣,投案不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而在中国大陆,投案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投案”和“自首”可能会被非法律界人士错误使用。


然而如果犯人犯下罪行过重(如恶性谋杀,强奸,抢劫,以及巨额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节,有时也不会受到任何减刑。例如在中国大陆,有些主动自首或投案的犯下故意杀人罪和贪污罪的嫌犯,也会被处以死刑。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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