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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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各地常用別名
中国大陸
隐私权、隐私
臺灣
隱私權、隱私
港澳
私隱權、私隱
馬新
私隐权、私隐




新聞自由、公眾利益和個人私隱,或有矛盾(圖為香港媒體使用吊車拍攝唐英年的住宅)


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由于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间团体的某些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目录






  • 1 《世界人权宣言》


  • 2 侵害私隱行為


  • 3 新闻界


  • 4 各地的隱私權法制現況


    • 4.1  美國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5 参考文献


    • 5.1 引用


    • 5.2 来源




  • 6 参见





《世界人权宣言》


隐私权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1]中明确定义:








侵害私隱行為


一般而言,侵害私隱的行為包括:



  • 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

  • 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

  • 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

  • 未被告知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



新闻界


大多数人,特别是媒体关注的人,认为他们的个人生活被媒体报道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然而新闻业人士则认为大众有权知道处于公众人物状态的那些人的个人信息。这种区别被蕴含于大多数司法习惯中。



各地的隱私權法制現況



 美國



Warren和路易斯·布蘭迪斯在1890年,於《哈佛法學評論》提出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論文,開啟了後世對於隱私權的討論。在這篇文章中,Warren與Brandeis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建立了隱私權的存在依據,並主張「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文章中的許多論點對於後來的實務見解和學說,至今仍有很大的影響。


William L. Prosser教授在《加州法學評論》上發表的「隱私」一文,提出四種侵害類型:不合理的干擾私人領域、公開真實的私人事實、使用真實的訊息,造成錯誤的印象、未經授權盜用個人的名稱或肖像。


法院判例证实,公共电话亭里的谈话、家中持有物品被隐私权保护,而丢弃的垃圾不属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审查

2015年頒布的《国家安全法》與《网络安全法》,赋予公安和安全部門等極大权力蒐集各種信息,强迫個人使用網絡服務必須遞交私人資料便於監控,並迫使网络业者将用户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并须提供安全部门无限制的“技术支持”。


而其他涉及隐私相關法例条款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八、关于死者的隐私







参考文献



引用





  1. ^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rqfg/R120011029133820.htm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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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Don R. Pember, Mass Media Law 2003 / 2004 Edition,McGraw-Hill Companies, The (2002) ISBN 0-07-249217-1



参见




  • 无所隐瞒论

  • 病歷隱私權

  • 加密


  • 台湾媒体乱象、香港媒体争议、媒体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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