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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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現今時期行政區劃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設於縣之下,地位與鎮及縣轄市相同。鄉設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作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1]。鄉下轄村,與縣轄市、鎮、區下所轄之里同級。


目前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範鄉的設置標準,現時的鄉、鎮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1920年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而來。不過若有鄉、鎮、縣轄市之合併設置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但做為配套法律的《行政區劃法》並未立法完成。另外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鄉劃分之地界與準則參酌因素之一。



現況


現今中華民國的鄉數目統計: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全國總計
鄉數
9 11 18 8 14 14 29 8 10 13 5 3 4
146



原住民鄉



臺灣的鄉又可以再分成「平地鄉」與「山地鄉」,平地鄉的前身是日治時期1920年在台灣的「街庄制度」下所設置的「庄」。山地鄉則源自於日治時期各原住民所居住之蕃地,在戰後初期所改制,境內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山地鄉」鄉長,從以往《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到現行《地方制度法》都規定,須經過民選且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擔任。

「平地原住民鄉」則是原住民居住人口較多之平地鄉,其民選鄉長不一定需具備原住民族籍。又「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2]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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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地方制度法





  1. ^ 依據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2. ^ 《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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