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省轄市为地方行政单位,即省管轄的建制市,可以指:




  1. 中華民國的:1994年之前稱為省轄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級市省直管市:1949-1983年之前的省辖市,就明文規定分為「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前者在日後又逐漸演變成可以代替省政府管鄰縣乃至鄰近的「不設區的市」,於是「設區的市」便俗稱為地级市;後者「不設區的市」,就俗稱為縣級市地級市就是所謂的与地区属于同一区划层次的建制市。但其實宪法与相关法律没有“地级市”这一术语,部分省(区)仍旧保留“省辖市”这一称谓,但区划管理单位民政部门改用“地级市”称谓。随着湖北与新疆等地对部分县级市取消委托完全直管以后,对完全直管的县级市,称作省直管市。对财政实行省直管的县级市(包括县份),由于司法与统计未直管,在区划意义上仍旧不属于省直管县级市,只能称作“财政直管县级市”(或财政直管县)。至於「不設區的市」又一直未被地級市所管轄的,今日就被稱為省直管市,仍是省轄市的一種。


  3. 越南的省轄市:越南文是越南语: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mw-parser-output .han-nom{font-family:"Nom Na Tong","Han-Nom Gothic","HAN NOM A","HAN NOM B","Ming-Lt-HKSCS-UNI-H","Ming-Lt-HKSCS-ExtB","FZKaiT-Extended","FZKaiT-Extended(SIP)","FZKaiS-Extended","FZKaiS-Extended(SIP)","Sun-ExtA","Sun-ExtB","MingLiU","MingLiU-ExtB","MingLiU_HKSCS","MingLiU_HKSCS-ExtB","SimSun","SimSun-ExtB",sans-serif}
    城庯直屬省
    ,中文翻譯為省轄市。




目录






  • 1 中華民國


    • 1.1 大陸時期


    • 1.2 臺灣地區


      • 1.2.1 設置標準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1 1983年以前


    • 2.2 1983年以后


    • 2.3 特点




  • 3 越南


  • 4 参考文献


  • 5 外部链接


  • 6 参见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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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現今時期行政區劃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現在為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地位與縣同級,省虛級化後直接由中央政府內政部管轄。[1]



大陸時期




  • 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將「市」分為「特別市」與「普通市」兩種;其中,普通市由省管轄,乃省轄市的最初雛型。


  • 北伐結束後,國民政府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其中,省轄市與縣同級,並受省之監督與管轄。


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所設置的省轄市,當時的設立標準為20萬人: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1050 徐州市
江蘇省
01060
連雲市
02001 杭州市
浙江省
03040 蚌埠市
安徽省
04001 南昌市
江西省
05001 武昌市
湖北省
06001 長沙市
湖南省
06030
衡陽市
07001 成都市
四川省
07090
自貢市
09001 福州市
福建省
09019
廈門市
11042 汕頭市
廣東省
11073
湛江市
12001 桂林市
廣西省
13001 昆明市
雲南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4001 貴陽市
貴州省
15049 唐山市
河北省
15380
石門市
16001 濟南市
山東省
16083
煙台市
16090
威海衛市
18001 太原市
山西省
20001 蘭州市
甘肅省
21001 銀川市
寧夏省
22001 西寧市
青海省
23002 包頭市
綏遠省
23022
陝壩市
24001 張垣市
察哈爾省
26002 錦州市
遼寧省
26003
營口市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6004 鞍山市
遼寧省
26005
旅順市
27001 通化市
安東省
27002
安東市
28002 四平市
遼北省
29001 吉林市
吉林省
29002
長春市
30001 牡丹江市
松江省
30002
延吉市
30001 佳木斯市
合江省
32001 北安市
黑龍江省
33001 齊齊哈爾市
嫩江省
34001 海拉爾市
興安省
35001 迪化市
新疆省
36001 海口市
海南特別行政區



臺灣地區


  • 民國34-83年(1945-1994年),臺灣所有的直轄市與省轄市,都是沿用民國時期的舊法規《市組織法》為設立的法規依據。

  • 民國83年(199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省縣自治法》,規定省以下設縣、市,其中之市即為舊制之省轄市。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地方制度法



  • 民國87年(1998年),《省縣自治法》廢除,改以《地方制度法》作為行政區劃之法源依據,仍規定省劃分為縣、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 目前臺灣設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三個市。雖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人口須達50萬人以上,但現有的三個市均未達此一標準。這三個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立法前升格為省轄市,而當民國83年以前的使用的舊法規,是民國時期沿用下來的《市組織法》,其升格為省轄市的人口門檻並不高[1]。因此也形成少部分縣轄市人口超過「市」的特殊現象。其中嘉義市,1982年再次升格為省轄市這30多年以來,人口從未超過30萬(「嘉義市政府歷年人口數統計」)[永久失效連結],但台灣在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以前,許多縣轄市人口,都已經超過30萬以上的特殊現象。




設置標準







































No. 市名(由北而南排列)

人口數(2014年7月)

面積 (km²)
區劃 市政府所在地 市長
1 基隆市 373,702 132.7589 7區 中正區
林右昌
2 新竹市 430,295 104.1526 3區 北區
林智堅
3 嘉義市 270,818 60.0256 2區 東區
涂醒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份 省辖市
1949年
55
1952年 82
1953年
116
1954年 141
1961年
58
1963年 76
1974年
78
1976年 88
1977年
97
1978年 97
1979年
103
1980年 102
1981年
107
1982年 109

宪法仅有“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概定,没有“省辖市”提法。从区划意义上,省辖市是指直接接受省级政府管辖,区划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旨在区别地区(盟)管辖的“市”(地区管辖的市称为“地管市”)。1983年开始,区划部门口径上,对“省辖市”全部改称“地级市”,但作为与地区同一层次的“市”,对同一对象,同时出现“地级市”与“省辖市”称谓。因1983年开始出现“地区”改“市”(简称“地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只是局部小的区划调整,实际上仅称谓改变而已)、“地市合并”,实际出现了市管市(即地级市管辖县级市),与之对应对原地管市改称“县级市”。现实称谓上,“地级市”即“省辖市”,“省辖市”亦即“地级市”,二者意义相同。



1983年以前


1983年以前,省辖市即指明确由省直接管辖的市,不同于"地辖市"(地区管辖的县级市, 如白城地区的白城市)。省辖市可以分为实际由省管理,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以及由地区代管的省辖市。前者为省会、设区(市辖区)的市等大型城市,一般会管辖多个县,如七十年代长春市管辖5区5县。后者一般不设区,但工矿业发达,例如邵阳市、安庆市、抚州市、新余市、万县市等等。



1983年以后


1983年开始,地区这一层次的区划广泛推行“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地级区划改革之后,在区划层次上的“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被称为“地区”(盟)的大量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地级市”,由于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比较低,除沿海发达地区以外,内地绝大部分地级市辖域仅具备原有地区区划概念而已,非真正意义的城市。与此同时,在县级区划层次上,出现“县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由县改称为市。同时为应对“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涌现的“地级市”建制,地级市局部范围内设立市辖区的需要,很多县级市、县改为市辖区建制。


原来的地区(或盟)所辖区划单位有县、市(不设区的市),其中所管辖的“市”被称为“地管市”(或“盟管市”),上一层次区划名称由原来的地区改为市建制后,“地管市”(或“盟管市”)称为“市管市”,至此,不论是地区管辖的市,还是地级市管辖的市,甚或省、自治区直接管辖的不设区的市,均改称为“县级市”。



特点


“省辖市”和现行“地级市”(1983年至今)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 1983年以前,“省辖市”没有“市管市”,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省辖市”的行政区划(直管区划单位)以市辖区为主,包括服务功能的郊区,其时的“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区划地位不低于地区,甚或高于地区(如立法权),但官方统计上,“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独统计,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 “地级市”为1983年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后形成的概念,实行“由地级市代管县级市”(市管市)和“市管县”,即事实上的地级市管辖县级市,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1980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地级市(省辖市)为102个,地区为170个,盟9个[2];到2004年,地区减少至17个、盟减少至3个;“地级市”增加至283个,占85%。



越南




参考文献





  1. ^ 《地方制度法[永久失效連結]》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六項(2010年修正改成第七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2007年修正改成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


  2. ^ 《一九八〇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外部链接


  • 行政区划网


参见



  • 直辖市

  • 市管市

  • 县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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