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伦理学




義務倫理學是規範倫理學的其中一個理論。義務倫理學認為最高的道德倫理是建基於行為本身,並不會受外來因素影響。與同門的功利主義不同,規範倫理學並不會理會後果因素。它有時候會被稱為「責任」或「應做的」或以規則為定義的倫理。此學派的代表人物有康德,在義務倫理學,其理論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




目录






  • 1 康德理論


  • 2 義務論的優點與缺點


    • 2.1 優點


    • 2.2 缺點




  • 3 参考文献





康德理論





康德


康德理論會考慮不同在義務論的因素。第一,康德認為人若要行道德的事,就必需要從責任上去做起。第二,康德認為後果不是一個對與錯的考慮因素,應是行為的目的才決定對與錯。



義務論的優點與缺點



優點



  1. 強調理性規則,能夠獲得普遍的認同而實行,並且容易遵循而被教導或學習。

  2. 注重理性的價值,能夠維護人的尊嚴,而不是僅僅利用他人。



缺點



  1. 普遍化的規則並非能夠適用於所有情況,無法普遍化的例外情況反而容易常常被實行。

  2. 過於強調理性的力量,忽略由感性出發來驅使行為的人性,並且理性是否是人的唯一目的則是可疑的。

  3. 由動機來判定行為是否道德並沒提供實質性的基礎,除了當事人,行為的動機只能被推測而無法得知,行為被實踐通常只是符合規則而無法確定是否出於規則。


由於專注於原則的一致性造成的僵硬化,現代的學者提供了一種較為軟性的方式,也就是,可以將義務分為顯見(或初步)和實際兩種,我們平常需要堅持和遵守的是顯見(prima facie)義務,但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不得不採取其他的行動時,將不再只是考慮動機,而必須考量結果,這就是所謂的實際義務。


顯見義務有以下幾種:



  1. 忠誠(或忠實):誠實、守承諾、履行契約。

  2. 補償:為自己不公正的行為對別人做出補償。

  3. 感恩:向別人表達感謝對自己的幫助。

  4. 公正:防止分配上的不均,使人無法獲得應得的結果。

  5. 慈善:幫助他人改善道德、智力和幸福的狀況。

  6. 自我改善:必須增進自己的道德、智力和幸福。

  7. 勿作惡(不害人):不傷害他人、防止對他人的傷害。


如果這幾個顯見義務有衝突的時候,那麼用以下的原則來解決:



  1. 始終按照更強烈的顯見義務去行動。

  2. 始終採取可壓倒顯見惡的最大顯見善的行為。


不過縱使我們可以堅持和遵守顯見義務,哪些義務是顯見義務就有問題,是不是就這七種,還是有其他的,另外很難判定哪一種顯見義務是比較優先的,「更強烈」只是一種形容詞。


相對於規範倫理注重行為的原則,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ics)強調的是行為者要有某些特質,換句話說,道德判斷是一個人依照他的某些良好品質人格去做選擇,實踐道德上應該做的事,不僅是符合眾人的期盼,更重要的是培養個人的人格。



参考文献






  • 楊勝欽:《道德判斷的方式》


  • Michael Sandel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Penguin Books Ltd. 2010.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Lambaréné

Chris Pine

Kashihara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