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通常簡稱檢察總長,為最高檢察署的首長,也是全國檢察體系的首長。
原稱檢察長,下級檢察署設首席檢察官,《法院組織法》於石明江任內修訂,改為最高檢設檢察總長,下級檢察署設檢察長。
目录
1 資格
2 任命與任期
3 職掌
4 歷任檢察總長
5 參考文獻
資格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之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者。
-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 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任命與任期
原本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為特任官,實際上均由總統任命,需立法院同意,有任期限制。
由於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原直接由總統任命,不需經立法院同意,又無任期限制。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有立法委員遂提案要求修改檢察總長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後來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明訂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4 年,且不得連任。而在檢察總長任滿前1 個月,總統應向立法院提出新任檢察總長人選。
但修正條文施行後,陳水扁總統第一次提名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謝文定檢察官即被立法院否決(2006年4月11日),也引發了修正案並未防止「政治干預司法」,只是從「行政干預」改成「立法干預」而已的爭議。2007年1月18日,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陳聰明在民進黨與親民黨力挺、國民黨開放投票的情況下,獲得立法院過半數同意,成為首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檢察總長,開始檢察總長需民意機關同意任命的時代。
職掌
檢察總長實際上即為最高檢察署首長,除原首長職務內容外,檢察總長最特別的即是其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限。
歷任檢察總長
| 任次 | 姓名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備註 |
|---|---|---|---|---|
| 1 | 鄭烈 | 1928年12月1日 | 1948年12月 | |
| 代理 | 楊兆龍 | 1949年 | 1949年 | |
| 2 | 朱煥彪 | 1949年6 月 | 1952年1 月4 日 | |
| 3 | 趙琛 | 1952年1月 | 1969年月 | |
| 4 | 王建今 | 1969年月 | 1986年7月 | 任內改制院檢分隸 |
| 5 | 石明江 | 1986年7月 | 1992年5月 | 任內「檢察長」更名為「檢察總長」[1] |
| 6 | 陳涵 | 1992年5月 | 1997年5月4日 | |
| 7 | 盧仁發 | 1997年5月5日 | 2004年8月31日 | |
| 8 | 吳英昭 | 2004年9月1日 | 2005年12月27日 | 請辭後因未立即生效,故處於「請辭待命」階段,直到與陳聰明交接後,請辭獲准 |
| 9 | 陳聰明 | 2007年2月12日 | 2010年1月19日 | 首任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檢察總長,遭監察院彈劾而請辭 |
| 代理 | 曾勇夫 | 2010年1月22日 | 2010年3月22日 | 主任檢察官代理 |
| 代理 | 林偕得 | 2010年3月22日 | 2010年4月14日 | 主任檢察官代理 |
| 10 | 黃世銘 | 2010年4月14日 | 2014年4月3日 | 因九月政爭等相關官司,2014年3月21日一審判有罪後請辭,2014年4月3日總統准辭 |
| 代理 | 林偕得 | 2014年4月3日 | 2014年4月30日 | 主任檢察官代理[2] |
| 11 | 顏大和 | 2014年4月30日 | 2018年5月7日 | 任內「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名「最高檢察署」 |
| 12 | 江惠民 | 2018年5月8日 | 現任 |
參考文獻
^ 台湾“检察总长”请辞 国亲提出独立检察官制度,国际在线,2005-12-28
^ 黃世銘免職 回任最高檢主任,大紀元報,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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