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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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英語) | |
|---|---|
法務部部徽 | |
| 基本資訊 | |
| 所屬部門 | 法務部 |
| 授權法源 | 法務部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
| 主要官員 | |
| 檢察總長 | 江惠民 |
| 襄閱主任檢察官 | |
| 書記官長 | 洪泰文 |
| 任命者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 組織編制 | |
| 內部單位 | |
| 成立沿革 | |
| 成立日期 | 1928年11月16日 |
| 聯絡資訊 | |
司法第二辦公大廈,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位於面對該建築的右半部)、法務部第二辦公室及最高檢察署(位於左半部)合署辦公 | |
| 地址 | 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
| 電話 | (02)2316-7000 |
| 網站 | www.tps.moj.gov.tw |
最高檢察署,簡稱最高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檢察機關,辦理最終審之檢察事務,另設特別偵查組辦理政府高階官員涉嫌特定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最高檢察署的首長為檢察總長。
目录
1 歷史
2 歷任檢察總長
3 組織
3.1 最高檢察署
3.2 所屬的檢察機關
4 参见
5 参考文献
6 外部連結
歷史
清光緒33年制定大理院官制,將原有之大理寺改為大理院,為中國當時的最高終審機關,同時另置總檢察廳與之對立,相當於今日檢察署。
1925年國民政府於廣東省成立,設大理院,並成立大理院總檢察廳。1928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公佈《最高法院組織暫行條例》,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置首席檢察官一員、檢察官五員。1928年11月17日公佈《最高法院組織法》,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配置最高法院檢察署。1935年7月1日《最高法院組織法》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設檢察署設置檢察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為檢察長。
檢察署此時在審級上與最高法院同列於第三審地位,但行政系統上隸屬行政院司法行政部(今法務部),最高法院則隸屬司法院。1980年7月1日,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後,正式實施「審檢分隸」,原司法行政部的最高法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轄下各級檢察署隸屬法務部,原司法行政部的臺灣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1]。
2018年5月25日,全國各地檢察署正式摘除「法院」二字,直接更名為「最高檢察署」。[2]。
歷任檢察總長
組織
最高檢察署為全國最高檢察機關,辦理第三級審檢察事務。依照《法院組織法》及《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最高檢察署
- 主要人事
- 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 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一員為主任檢察官)
書記官長
- 書記官(若干兼任科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系統
- 檢察官會議
- 主任
- 檢察官
- 檢察事務官
- 書記官
- 專業人員
- 檢察官
- 主任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書記官
- 檢察官
- 行政系統
- 工作會報
- 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總務科、研究考核科、資料科)
- 書記官長
- 書記官
- 法警
- 書記官
- 書記官長
- 人事室
- 政風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資訊室
- 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總務科、研究考核科、資料科)
所屬的檢察機關
[3][4]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参见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法院組織法 (民國99年)
^ 機關歷史沿革,最高法院檢察署網站,2008年11月11日造訪。
^ [1],聯合新聞網,去法院化 北檢更換銜牌 落實檢審分立,2018年2月9日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首頁 > 機關簡介 > 機關組織簡介 > 檢察機關體系
^ 法務部 > 首頁 > 法務部簡介 > 所屬機關介紹 > 檢察機關
外部連結
- 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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